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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是滋生工程招投标资质“租借”泛滥温床

2013年09月17日 11:14 来源:中国商报 参与互动(0)

  在工程建设领域里,招投标存在的乱象已普遍到举不胜举。典型的如借用资质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再转包分包。

  人们或许会说,有关法律不健全有空白,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其实,在招投标方面,关键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目前,我国有关招投标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对于招投标等有规定。借用资质投标的,常见有两种常见情形:一是投标人没有资质,就联合有资质者一起投标。对于这种情况,《招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投标的双方都必须有相应的资质。另一种情况是,没有资质者完全借用他人资质,以他人的手续、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对此,《招投标法》是完全禁止的。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行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政府采购法》对于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

  借用资质投标,应该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招投标法》规定,以此方式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也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要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则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这就是说,借用资质投标的,轻则中标无效,重则负刑事责任;而将资质转让出借投标的建设企业会面临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至于中标后将工程转包分包,法律也有规定。《招投标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此类分包无效,视情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不同的处罚。《建筑法》也有类似规定。

  梳理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无论借用资质投标,还是将中标工程分包转包,在现行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后应该承担的责任法条也很清楚。但问题在于,虽然有《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样专门对招投标进行规范的法律,在《建筑法》中对此也有一些规定,但是在执行中这些法条已成为一纸空文,并未得到严格有效执行。

  从业内人士的有关分析文章和一些案例看来,相关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一方面是因为监管成本较高,违法者逃避监管相对容易,客观上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但更重要的是,作为工程招标方的政府部门,往往带头践踏招投标的法律规定。在工程招投标中,政府各部门往往掺杂着巨大的利益纠葛,有些政府部门的企业并无资质投标,借个资质投标,利用政府的人脉关系,有领导行政干预,往往轻而易举中标。有些根本不懂工程建设的人,靠和政府官员的特殊关系,借用建筑企业资质而中标,从而形成一种建筑公司借资质给有关系的参加招投标,有关系的中标后再转包给施工队的怪圈。

  招投标是解决公共工程和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顽症,节约公共资金,实现公共资金配置效率最优化的制度,但招投标法并没有被严格执行。有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获取利益,对招投标的监管只是“走走过场”,导致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 ,真正印证了“徒法不能自行”的古训。  ●梁发芾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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