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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刹会议支出 一类会议每人不超660元/天

2013年09月24日 08:44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新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修订的《办法》明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级别最高的“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每人的综合会议费总额不得超过660元/天。

  首次实现对适用对象和各类会议全覆盖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与2008年之前发布的会议费管理相关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首次实现了对适用对象的全覆盖。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同时,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方面,《办法》首次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开会

  根据《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其中,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会议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

  对于本次《办法》修订的原因,上述负责人介绍,原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是2008年制定的。五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物价呈现出较快上涨,特别是宾馆饭店等服务业价格涨幅较高,五年前制定的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明显滞后。由于会议费综合标准过低,一方面致使会议费制度的操作性降低,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一些单位向下级单位、基层部门转嫁会议费负担,各方面对此反映强烈。

  《办法》规定,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10%左右

  “此次修订时,我们主要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在认真测算并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会议费开支标准提高了10%左右(具体会议费金额见图表)。”这位负责人解释。

  《办法》指出,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等方面。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对会议活动提出11条禁令

  《办法》专门对会议活动提出了11条禁止性规定: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分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对计划外召开会议、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虚报会议人数和天数进行报销、违反规定扩大会议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等违反《办法》的行为,将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新闻链接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各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刘宇鑫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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