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苏丹工业产品11月起须装运前检验
从昆山检验检疫局获悉,11月1日起,我国检验检疫部门对中国出口苏丹的部分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就出口苏丹装运前检验的工作安排,中国出口到苏丹的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实施日期由原来的8月1日推迟到11月1日。据此,国家质检总局与苏丹共和国标准计量组织于2013年4月16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将正式开始执行,苏丹将成为我国第五个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的国家,此前列入检验名单的还有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和伊朗。
根据谅解备忘录,并非所有出口苏丹的商品均需要办理装运前检验手续。出口苏丹涉及装运前检验的商品范围为《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HS编码)的第25章至29章和第31章至97章的产品(包括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外商品)。此范围内的工业产品出口苏丹前,需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和监装,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
经检验合格的货物,由检验检疫部门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苏丹官方凭证给予清关放行,并对附带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进行随机抽查。由于货物报关离岗后不能补签,企业一旦忘记申请该证书,货物抵达苏丹港口后将面临退运或者罚款的风险。
据统计,2012年昆山出口苏丹经检验检疫的货物共16批,货值208万美元。上述出口货物HS编码均属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工业产品范围,若加上非法检的工业产品,受此新政影响的企业将更多。
因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出口生产企业、进出口代理商等相关单位,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掌握相关检验监装规定和要求;密切关注该政策的具体规定,准确掌握苏丹有关产品技术法规和标准;签订合同交货期时,预留足够的装运前检验时间,确保货物顺利通关。(颜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