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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香楼”终审:西关世家须缴商标使用费

2013年10月09日 14:58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莲香楼”之争终审响槌:“新东家”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要依约给付商标及老字号使用费。

  源于清光绪年间的“莲香楼”是老广们挚爱的糕点饼家。然而,从2006年改制中莲香楼公司被收购开始,一场马拉松式的纷争横亘在商标持有人与公司大股东之间。

  2013年10月8日,广东省高院通报称,这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被判依约给付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的使用费。

  “莲香楼”之争,折射出百年老字号所遭遇到的现代新问题。

  股改埋下纠纷“地雷”

  “莲香楼”位于广州上下九,百年来,门前熙熙攘攘,其生产的糕点手信是广州不少街坊走亲访友的首选。然而,今年7月,一纸声明,将这家百年老字号背后的纷争推到了公众面前。

  2013年7月2日,广州饮食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饮食集团”)发布《权利申明》,声称其是莲香楼注册商标的唯一所有人,对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的生产和销售者提出严正警告。声明的矛头,对准了莲香楼公司的大股东——广州市西关世家园林酒家有限公司(下称“西关世家公司”)。

  两天后,西关世家公司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诉讼,索赔千万元。“战事”升级。

  这场纠纷,源于2010年开始的商标许可使用官司。2006年4月17日,广州市国资委向荔湾区国资局发出《关于做好无形资产持有者更名工作的函》,称已委托饮食集团持有、管理莲香楼等老字号及商标。此后,饮食集团进行注册更名,受让了原属于广州市莲香楼有限公司的莲香楼系列商标及老字号品牌。

  当时,莲香楼公司已陷入了经营困境,无奈进行了相关股改。同年7月,广州产权交易所受荔湾区国资局的委托发出公告,以公开竞投方式转让莲香楼公司99%的股权。拍卖标的并不包含莲香楼商标权属。

  2006年8月,广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开标,“莲香楼”99%的股权由“新东家”——参与收购的西关世家公司,以5120万元购得。

  按理,成功拍卖让西关世家公司与饮食集团作为大股东和莲香楼商标持有人实现了强强“联姻”。然而,双方并没能迎来“蜜月期”,莲香楼商标使用费用为日后纠纷埋下了“地雷”。

  2006年9月1日,作为出让方的荔湾区国资局与西关世家公司签署《股权交易合同》。合同预设了转让条件:西关世家公司须承诺使用莲香楼老字号商标并缴纳使用费,同时不得自行注册企业衍生商标。为了保证让莲香楼品牌发扬光大,合同还要求受让者承诺充分发挥和保持莲香楼老字号的优势。

  然而,合同没有确定具体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及期限。

  商标费“年增3%”引争议

  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只在竞标前广州市国资委发给荔湾区国资局的16号文中有提及:莲香楼“老字号”、商标的使用费以每年137万元为基数,年递增3%,作为招标条件。

  然而,“新东家”对于上述莲香楼商标的许可使用费颇有微词。2007年7月后,西关世家公司多次给饮食集团发函,请求调低和缓缴使用费。两个公司间信函往来密切,先后有多份不同的函件对使用费的缴纳和期限提出了不同的方案。

  西关世家以莲香楼公司存在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及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经营困难,强烈要求永久使用莲香楼商标,并按每年50万元给付使用费,5年后递增1.5%,并以5年为一个周期类推计算,但遭到饮食集团拒绝。

  最终,饮食集团在2009年10月12日发函要求严格按照广州市国资委16号文确定的标准执行,不调减,并警告逾期不签许可合同,将终止西关世家使用莲香楼商标。

  双方为此闹上法庭。饮食集团于2010年11月向广州中院起诉,状告西关世家公司,索要其欠缴的商标使用费用,并要求自2010年9月1日起以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继续缴纳使用费。

  “16号文”成争议焦点

  为了保护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同时又盘活国有资产,改制中有关部门将企业股权与商标分割出售,商标所有权依然“国有”,通过授权许可方式将商标使用权赋予改制后的企业。这种分离,对于保护和壮大老字号有益,但也给老字号的保护带来新的难题。

  西关世家公司对于商标国有并无异议,只是觉得使用费及期限“不合理”,认为要价太高。

  “如果年增3%的话,长久下去,这个商标使用费将是天文数字。”西关世家公司认为,竞拍时莲香楼商标价格估值是900万元,这应该是上限,而其已“顾全大局”缴纳了巨额使用费,但并不代表其同意16号文确定的支付标准。

  而饮食集团据以主张标准的关键证据也是16号文。其认为,西关世家公司早在竞标前就已知悉16号文确定的“年使用费为137万元,每年递增3%”的计算标准,而且《股权交易合同》签署后也一直在使用莲香楼商标及老字号,但没有按递增标准支付使用费,构成违约,共欠缴25万余元。

  西关世家公司则反驳称,16号文只是广州市国资委发给下属单位的内部行文,对西关世家公司没有约束力,请求法院驳回饮食集团的诉求。

  随后的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饮食集团的诉求,饮食集团随后上诉。

  西关世家竞投时没提异议

  终审时,广东省高院认为,双方争议的核心,是广州市国资委的16号文能否作为确定商标及老字号品牌许可使用费标准的依据。

  法院认为,“西关世家”从参与竞标开始,就可以从相关竞标项目文件中清楚知晓16号文的内容。该文先于竞投截止日前印发,且相关条款内容还在当时的媒体上公布。西关世家公司作为一家有实力且理性的市场主体,具备了审慎评估合同获益与风险的能力,其参与竞投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可以推定其接受使用费标准即递增率这一交易条件。

  另外,从双方的函件往来也可看出西关世家公司一直寻求调低基数、变更递增率,也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一开始是接受16号核定的基数和递增率的。对于函件往来的,只有形成明确的要约和承诺才构成对原有条款的修订。而案中,双方函件中只有对第一年减半收取交接和装修期间的许可费用达成一致,即该年许可费为108万多元的合意成立外,其余没有达成任何一致的修改。故16号文确定的首年137万元基数以及3%递增率的约定依然有效。

  2013年9月30日,广东省高院向双方邮寄送达了终审判决。西关世家公司被判按16号文规定补缴2008年9月到2010年8月的使用费不足部分共21万余元,且自2010年9月1日起按154.1946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3%的标准向饮食集团缴纳使用费。董柳 林劲标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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