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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证费10月起下调 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

2013年10月12日 14:06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美编 荣艳 制表

  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日前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并要求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公证费按受益额分段收取

  按规定,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改为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1%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9%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7%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降低了部分考试考务费标准

  同时,我省部分考试考务费用也有所降低,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考试费标准已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与考试相关的全部费用。

  首席记者 杨抒燕(春城晚报)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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