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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页 福布斯富豪张克强诈骗罪悬念 被控骗取国家资产(2) 查看下一页

2013年10月14日 10:16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盐湖上市带来90亿财富

  就在华美系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运作期间,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脚步也越来越快。

  2006年12月5日,与盐湖集团同处青海的上市公司S*ST数码发布公告称,公司重组事宜已取得实质性进展。20多天后,S*ST数码宣布了其重组方为盐湖集团。重组及股改方案,于次年的7月获得青海省国资委的批准。根据该方案,盐湖集团拟投入2.7亿元,解决S*ST数码的财务危机。

  2008年3月,S*ST数码更名ST盐湖并恢复交易。根据重组方案,盐湖集团原股东所持有的盐湖集团股份,按1:0.7544的比例折股变更为ST盐湖的股东。由此,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1.69亿股盐湖集团股票,折为2.25亿股ST盐湖。

  ST盐湖复牌的十几天前,变更手续在深圳市工商局办理完毕后,张克强实际控制的华美丰收和华美集团,分别成为兴云信70%和30%股权的持有者。

  对坐拥雄厚钾肥资源的ST盐湖的前景,市场极为看好。一家券商为ST盐湖给出的定位是,“具有资源优势的联合化工航母”。

  复牌首日,ST盐湖的表现,可以用“疯狂”来形容。当日,ST盐湖的收盘价为30.2元,相比停牌前的4.8元飙涨529%。“最牛ST股”、“牛气冲天的金股”……外界的赞誉纷至沓来。

  以30.2元的收盘价计算,华美丰收联合体所持有的ST盐湖的股票,市值接近68亿元。在2008年5月底股价创出39.99元的高价时,华美丰收联合体持有的股票市值,更是接近90亿元。

  2008年6月,兴云信通过深交所首次向外界披露,其持有的ST盐湖系信托资产,实际受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及兴云投资。这次披露也明确了四方具体的持股份额,华美丰收拥有8854万股、王一虹拥有8461万股。

  据媒体点评,ST盐湖是整个2008年的“最牛股”,其股价维持在20元—39元的高位区间。按此计算,华美丰收持有的8854万股ST盐湖的市值,波动在17亿元—34亿元。与两年前数亿元的投入相比,投资ST盐湖无疑是张克强参股保利地产后的又一“杰作”。

  此前默默无闻的王一虹,也因为ST盐湖的股价走高而成为“超级女富豪”。凭借21亿元的身家,王一虹登上2009年胡润女富豪榜,列37位。

  2010年,盐湖集团与旗下的另一家上市子公司盐湖钾肥合并,盐湖钾肥为存续公司,并变更简称为“盐湖股份”。按2.9股盐湖集团换1股盐湖钾肥的比例,华美丰收联合体手中持有的盐湖集团的股票变更为盐湖股份。

  被控“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资产”

  福祸相依,ST盐湖带给华美丰收联合体巨额纸面财富的同时,外界的质疑接踵而至。

  2008年5月,有媒体刊文称,在ST盐湖复牌前夕,兴云信已被作价7000多万元卖给了华美丰收,性质由国有企业转为民营企业,而该价格与兴云信所持有ST盐湖的超过70亿元的股票市值相比,“低得令人难以置信”。

  2011年1月12日,张克强没有出现在华美集团的教育年会上。次日,广东省人大罢免了他全国人大代表的职务。同一天,云南省公安厅下发《拘留证》。同年2月16日,张克强被逮捕。

  昆明市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法院公诉张克强,该案于2011年12月29日开庭审理。

  在《起诉书》中,公诉方陈述了其所查明的张克强等人的“诈骗经过”。“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称,张克强等人不具备成为盐湖集团股东的条件,便“利用深圳兴云信的国有企业身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资产”。

  公诉方称,2006年,宋世新等持有兴云信的委托书,假冒兴云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盐湖集团、青海省国资委商谈,并以兴云信的名义签订了增资盐湖集团2亿元和受让青海国投持有的3818万原盐湖集团国有法人股的股权协议。

  公诉方还称,2007年下半年,为将对登记在兴云信名下的盐湖钾肥股份非法占有,获取盐湖钾肥上市后的巨大经济利益,张克强等人确定由华美集团、华美丰收以8050万元溢价收购兴云信,将兴云信盐湖钾肥股份出售给张克强等人。

  公诉方引用“狸猫换太子”的典故来比喻这场交易,“如果‘狸猫’开始就显露出了本来面目,青海方面是可以不卖的”,“这就是诈骗的核心实质”。

  由此,“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投资门槛存在与否,成为张克强欺诈罪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张克强的辩护律师称,2006年政策层面并不存在对盐湖集团或盐湖钾肥项目的投资门槛,相反,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将钾肥列为“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

  在庭审时,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人需要明确“诈骗案的受害人是谁”、“国有资产损失是多少”等几个问题。

  “表面上看,盐湖集团和云南烟草并没有受到损失,甚至有的部门还获得了利益。”公诉方称。据新华社报道,庭审前两天,公诉方始终未明确受害主体。直到最后一天,公诉机关才确认,国家是张克强实施诈骗行为的受害者。

  根据庭审记录,对公诉方将国家列为受害人,张克强方面不予认可。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阐述说,整个案子找不到受害人,也找不到被骗了多少钱,“这在《刑法》上是不可思议的”。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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