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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文字有猫腻 数十万元难追讨

2013年10月22日 14:42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民间借贷案呈上升趋势 容易产生纠纷

  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因为朋友情深甚至是出于同情,在经济上助困顿中的友人一臂之力,但往往换来的不是回馈,而是一条漫漫追债路。

  昨日,记者从广州市萝岗区法院获悉,2010年至今,该院共审理民间借贷案件231件,其中 2011年比2010年增长5件,2012年比2011年增长44件。经办法官指出, 因民间借贷门槛低、办理便捷,能够满足资金需求者的急切需求,但也正因为担保流于形式、借贷资料简单等原因,民间借贷呈现出高风险、多纠纷、追债难的特点。

  杨兵是某矿泉饮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最大股东。去年,杨兵以购买饮水机设备名义向朋友琳琳借款人民币47.6万元,言明支付利息,但事后杨兵并未履行承诺,拒付本金以及利息,琳琳将杨兵告上法庭。

  据琳琳向法院提交的借据显示,“借款单位及借款人”一栏有杨兵的签名以及其矿泉饮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签名上方为杨兵手写的公司全称。但杨兵辩称,这张借条有明显的伪造嫌疑,他当时提供给琳琳的借据其实是给琳琳丈夫去工商局办事所用。

  法官审理后认为,杨兵在借据上借款人处签名予以认可,证明其为实际借款人,故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公司借钱帮员工治病

  善意借款变“慰问金”

  2011年5月,梁先生因意外受伤急需支付手术治疗费用,其自称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筹集手术费,便向所在单位某日用品公司申请借款。该公司出于对员工体恤,便向梁先生借款4.5万元,梁先生收到钱后出具了一份《收款证明》,明确写明:兹有公司生产运作部梁某收到工厂备用金人民币4.5万元用于手术治疗,预计3-4个月内归还,根据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决定。

  1个月后,梁先生康复出院,医疗费用也已经获得保险理赔,梁先生本应及时归还借款,但公司多次催讨借款均被其拒绝。去年3月,公司向梁先生发出了书面催款函,梁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公司将梁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偿还欠款。

  庭审中,梁先生辩称,这钱根本就不是借的,而是公司直接送到医院给他的。为此,4.5万元究竟是借款还是垫付成为本案争议焦点。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义务应向其承担垫付医疗费,且《收款证明》上明确体现了归还日期,属于借贷合同纠纷。法院故判决梁先生应该承担借款违约责任,需向其公司归还4.5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提醒:谨慎书写借条

  经办法官指出,在一般的民间借贷中,通常不会书写正式的借款合同,而是以一张借条为凭据,还款时则销毁借条。因此,借条也成为事后发生纠纷时的重要证据,为尽量避免民间借贷的后续风险,在书写借条时一定要谨慎。

  有的出借人碍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贷时仅凭口头约定,假如借款人否认借款事实,就很难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无法举证而陷入败诉的结局。为此,在借款对象的选择上要切忌见利忘“险”,不要因为对方出的利息高而忽略对方的偿还能力和信誉度。

  同时,明确借款用途也是极其必要的,要谨防借款用于吸毒、赌博等不良用途。还要明确利率,法律规定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此限度将不受法律保护。最重要的是借条内容要表述清楚,以免发生歧义。

  企业和公司作为出借人也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借款时,双方都要明确款项究竟是“借”还是“给”。章程 余一帆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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