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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改到明年3·15施行

2013年10月25日 11:15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获悉,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已根据本次常委会审议意见作了最新修改,建议表决稿已印发会议。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列举了经营者面临行政处罚的十种情形,其中第四项是“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将该项修改为“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建议表决稿还将“消费者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消费者推荐特定商品和服务”修改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等。
  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施行日期,草案原定为2014年1月1日,建议表决稿将其修改为2014年3月15日,即自明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施行。据新华社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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