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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加大刑罚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2013年10月28日 09:42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讯 在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切实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制裁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据介绍,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

    孙军工说,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据统计,近3年来,地方法院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多发性等特点,知识产权权利人调查取证存在很大困难。

    对此,孙军工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知识产权审判的特殊需求,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切实减轻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是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方便当事人维权的重要手段。

    “在权利人已尽可能努力,穷尽其举证能力仍无法取得证明侵权成立的全部证据,结合已知事实及日常生产经验,能够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能性较大的前提下,不再苛求专利权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而将举证责任适时转移给被诉侵权人。”孙军工称,人民法院正确适用事实推定规则,妥善转移举证责任。

    孙军工表示,在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事实推定的方法认定侵权成立。近年来,人民法院特别注意在方法专利侵权、商业秘密侵权等证明难度较大的案件中积极运用上述方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2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12794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5518人,刑事案件数量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数创5年来最高。”孙军工称,近年来,人民法院重视发挥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严厉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对此,孙军工从3个方面介绍了人民法院的具体措施:一是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利用刑罚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坚决维护商业运营安全、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二是注重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在依法适用刑罚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使得犯罪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三是注重剥夺再犯罪能力和条件。人民法院在判决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 (高 鑫)

【编辑:种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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