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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规范“无理由退货”体现“权责对等”

2013年10月30日 13:32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网络购物,可能有些商品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遭遇这样的情况:网购时,收货才发现与自己想象的相差甚远,在商家促销下冲动购物后又后悔不迭。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当于为消费者营造了一个“消费冷静期”,在一定期限内对消费行为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和调整,从而保护自身权益,避免损失。

  其实,在欧美国家,无理由退货早已成为一种商业习惯。在我国,7日无理由退货最初由淘宝等电商推出,随后在各商业领域广泛引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的首次大修中,无理由退货被写入法律,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受到社会的好评。

  不过,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无理由退货在强化消费者地位的同时,也带来了权利滥用的空间。在此前的实践中,无理由退货就遭遇一系列尴尬,如买了衣服后频繁退换货、为骗“运费险”恶意退货、去竞争对手的网店里购买全部商品然后退货……

  公平正义是立法执法的生命线。作为消费行为的两大主体,消费者和商家理应同样受到尊重和保护。对于无理由退货来说,不能一味强调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权利,也应明确其理性消费的义务。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兼顾市场规律和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良好作用。从草案一审、二审、三审到如今审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一直遵循的就是这一思路。明确列举定做商品、鲜活商品、报纸期刊、电子书等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范畴,源于这些商品可能存在滋生恶意退货的漏洞,影响商家的二次销售,从而使其利益受损;运费由消费者支付,则体现了“权责对等”原则,毕竟退货并非质量问题,过错不在商家。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对无理由退货作出限制性规定,就会让消费者不再“想退就退”,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剥夺了消费者的权益。事实上,这也是在保护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明确指出,“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如果退货不加以限制,势必造成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失衡。

  再者,运费自付也能够让消费者在购物之前多一分冷静,看清楚商品介绍,想清楚自身需要,不要冲动下单,避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消费者理性了,不再为疯狂让利而趋之若鹜,电商价格战的虚火也能得到降温,转向客户体验、售后服务等良性竞争,从而规范销售行为,推动行业发展。这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也有益处。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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