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央行发文推出同业存单业务 自今天起施行

2013年12月09日 10: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京华时报讯(记者高晨)中国人民银行8日发布公告称,为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天起施行。

    专家指出,这意味着此前业界期许已久的同业存单业务推进得以落地,也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再进一步,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一个突破口。

    《办法》规定,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我国曾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引入大额同业可转让存单,但1997年被叫停。

    存单的额度方面,《办法》规定,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年度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名词解释·同业存单

    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通俗来讲,同业存单即为之前大家所说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定期存款凭证,凭证上标明票面金额、存入和到期日及利率,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息,逾期存款不计息,可自由买卖。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分析

    这是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一跃”

    金融问题专家赵庆明表示,目前我国同业之间利率已高度市场化,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推出的意义在于金融机构增加选择,可转让给第三方买家,使同业存款更标准化,可转让性、流动性得到提高。

    “推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有利于提高银行定价能力。同业存单的发行将部分替代同业存款和表内理财产品,不仅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还有助于改善存贷比。虽然试点额度可能是杯水车薪,但对于资金短缺、受困于贷存比监管压力的银行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主管温彬表示。

    根据美国、日本等国的经验,完成存款利率市场化最后这“一跃”最常用的方法就是引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NCDs)。中国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引入了NCDs,但1997年因各种原因被叫停。“目前市场热议拟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只限于金融同业之间,用来解决同业间的资金流动性问题。这有利于同业资金的流动性,也有利于货币市场利率进一步市场化。”光大银行首席宏观分析师盛宏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昨天表示,利率市场化改革下一步的总体思路,就是要建立和健全由市场供求来决定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完善的市场化利率体系和利率传导机制。在具体的路径安排上,要扩大金融机构的自主定价空间,逐步扩大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的范围。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推动同业存单。

    潘功胜同时表示,将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如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如果有一天人民银行不再发布存贷款基准利率,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就没有定价参考,所以建立市场基准利率体系是利率市场化非常重要的一个基础条件。

【编辑:种卿】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