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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运丢邮件赔款77万

2013年12月10日 09:1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委托运输的约一千件邮件丢失,贸易公司起诉快递公司按照还款协议赔偿72万元,并给付违约金。记者昨天获悉,经北京市二中院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77万元。

  贸易公司起诉称,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月初,公司通过快递公司在外的联系人付某,交给快递公司若干批次、数量在一千件左右的邮件,快递公司在邮寄的过程中,邮件丢失,价值损失在130万元左右。2012年2月,贸易公司与快递公司、付某共同签订了《邮件丢失赔偿还款协议》,约定快递公司和付某两年内分期赔偿贸易公司72万元。协议签订后,快递公司和付某未履行协议,贸易公司因此起诉要求快递公司及付某共同支付赔偿款72万元,并赔偿迟延履行违约金。

  快递公司辩称,寄件人在发生邮件丢失时,应当按照邮政法的规定进行索赔,涉案还款协议违反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人与贸易公司签订涉案协议是被迫的,故协议应属无效。且协议上没有明确丢失的邮件数量、价值、是否保价等信息,仅笼统体现了赔偿数额,这不符合快递公司的习惯性做法。

  付某也不同意按协议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贸易公司的诉求,由快递公司按协议赔偿72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各方陈述可以确认三方因邮件丢失一事进行协商后签订涉案还款协议,应为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后经调解,快递公司撤回上诉,同意按一审判决执行,由付某及快递公司共同赔偿贸易公司77万元。裴晓兰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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