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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出口或存套利虚增 需防异常资金跨境流动

2013年12月10日 09:42 来源:经济日报 参与互动(0)

  海关总署最新数据显示,11月份我国出口同比增长12.7%,创下今年最大出口增幅,贸易顺差2089.17亿元人民币,创近5年新高。

  市场普遍认为外贸数据向好,中国经济回暖是主因,欧美圣诞旺季订单需求季节性增长及年末“出口虚增”也是影响因素。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表示,套利往往通过“虚报出口,低报进口”进行,不能排除11月受到套利因素影响而导致出口大增的可能性。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近日发布《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遏制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贸易融资行为,防范异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此举有利于打击借道贸易途径进入的异常外汇资金,显示监管部门对于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决心。

  督促银行完善贸易融资

  《通知》对异常外汇资金的监管重点,从强化银行对贸易融资真实性掌握入手,打击境外融资机构借“贸易形式”进行套利。招商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刘东亮表示,“可能是最近套利客户较多,外汇占款虚高,应该是常规性的整顿。”《通知》规定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并对银行如何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融资“支招”。

  “对于企业向银行申请以信用证、托收等方式办理跨境交易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品和市场等情况,确认相关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规性,核实贸易融资金额、期限与相应贸易背景是否匹配。”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通知》还特别细化了三类容易出现的贸易融资造假情况,分别为:融资业务具有频率高、规模大、交易对手相对集中或为关联企业、贸易收支中外汇与人民币币种错配较为突出等特点的;融资对应商品具有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的;通过转口贸易、转卖等形式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即便银行收取了足额或高比例保证金,只要是这三种情况之一的也必须加大审查。”该负责人说。

  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

  本次发布的《通知》不仅加强了对企业分类管理,还加大对银行、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着手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于贸易收支异常企业,特别是远期贸易融资规模异常增长、且具有典型套利交易特征企业,外汇局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外汇局相关负责人举例介绍说,比如,A类企业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严重不匹配或者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远期贸易融资规模较大且比例偏高、具有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等情况的,外汇局将要求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说明情况。如果未及时说明情况或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将其列为B类;情节严重的,列为C类,实施严格监管。“列为B类后符合相关指标连续3个月正常等条件的,外汇局将其恢复为A类。”该负责人说。

  专家表示,此举将强调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对守法合规的企业继续给予最大程度的便利化支持。

  《通知》显示,对银行未充分履行审查职责的,将进行风险提示或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企业有关违规行为,外汇局也依照有关法规,分别以外汇非法流入、非法结汇、非法套汇或逃汇定性处罚。银行、企业有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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