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留学行业国标正研制 消费者没收据中介也要退款

2013年12月10日 15:03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随着“留学热”在国内持续升温,相关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往往扮演着受害者的角色,留学中介行业规范也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日前,北京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协同北京市工商局等部门一起公布了留学服务行业首批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今后留学中介机构不能以没有保留乙方收据等理由而不退款。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首部留学行业国家标准已经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下研制,留学中介行业将日趋规范。

  北京工商抽查72家机构87份合同

  据北京市工商局介绍,近年来,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市场发展迅速。2012年北京市留学服务机构为15万人次提供了出国留学服务,市场规模已占中国市场份额的40%左右。然而,工商部分调查发现,在北京市具有合法资质的72家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大多使用自拟的格式合同,合同文本内容不统一,其中还包含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因合同引发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

  据悉,在收集的87份使用的合同格式文本中,工商部门发现违法表现主要集中在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合理数额,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几个方面,最终确认6种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工商部门已要求留学服务机构自查自纠,删除这6条霸王条款,逾期不改正将予以处罚。

  行业规范再次被提上日程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家教育部已经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对合同进行了规范,不少中介机构也签署了承诺书,使用示范文本。但是这个合同示范文本并没有强制推行。因此,在现实执行中,不少中介还是在自拟的合同中设定了一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霸王条款,给消费者维权带来不小的难题。

  启德教育广州公司总经理刘湘表示,北京市留学服务行业协会等公布留学服务行业首批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其实是对消费者的一个警醒,希望他们看清楚留学合同条款,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行业整顿和规范,也有利于大型留学机构的信誉度得到保证。

  “从一间留学机构公司制定每一项合同条款,就可以看出公司的理念和对客户的态度。启德教育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合同,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的第5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的文本,希望用合法的文件保障客户的利益。在留学申请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机构首先会采取不回避相关责任的态度,遵照客户的意愿,积极跟客户进行协商沟通,希望能最大保障客户利益。”

  金吉列留学的有关专家则透露,该机构已经携手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牵头研制首部留学行业国家标准的“留学行业国标扬帆计划”,针对留学行业所涉及的各项服务出台相应的标准,它标志着留学行业在规范化进程上更进一步,留学行业的“标准化时代”的来临。

  留学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渐渐摆脱了最早的混乱局面,从一种无序的状态步入了有序竞争的时代。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庞大的国际教育市场,面对汹涌澎湃的出国留学热潮,目前语言培训、留学服务等多个触点仍鱼龙混杂,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问题,其中最大的危害莫过于非法机构和黑中介。而正是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金吉列留学与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携手制定“留学行业国标”才显得更有意义。

  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小贴士

  1.“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中介机构不退还费用。”或“签约后,委托人要求终止合同,之前缴纳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或“委托人在合同、协议签订后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则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无权要求受委托人退还服务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2.“委托人未能及时向受委托人及第三方缴付有关费用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受委托人不退还委托人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3.在违约责任的表述上,只对委托方有违约责任要求,而受托方无违约责任要求。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了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

  4.“除按法律规定可终止协议或签约失败的原因,甲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中途退出、终止协议或单方面毁约。”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的违法行为。

  5.“凡没有乙方收据的,乙方不负责退款。”或“甲方办理退款手续不能提供乙方收据的,乙方有权不予退款。”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的违法行为。

  6.“甲方(经营者)违约时,只退还乙方(消费者)已经缴纳的中介服务费。”

  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违约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记者 于冬雪

【编辑:曾会生】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