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卖购车指标被查没收所得+行政处罚

2013年12月11日 09:26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后,购车指标一号难求,因此出现转让指标的行为,并带来大量纠纷。市一中院昨天上午召开“购车指标转让案件特点暨法律风险”新闻通报会,提示买指标者若被查出,3年内将禁止摇号;卖指标者将没收违法所得、接受行政处罚。

    □法院发布

    “借指标”引发大量纠纷

    据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今年11月26日公布的数据,当期摇号中签率约为1:94.3。而根据新的调控方案,明年起年度指标配置总量将由24万个减少到15万个,购车指标的供求缺口将进一步扩大。

    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长张家华指出,购车指标通过电脑摇号的形式随机分配,有些急需用车的人长期无法取得购车指标,有些取得指标的人短时间内又没有购车需求。而这也是转让购车指标动机产生的原因,购车指标转让行为已引发大量法律纠纷。

    据介绍,转让购车指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借名购车,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车辆后登记在指标出让人名下,车辆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并由指标受让人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另一种是暂缓过户,即指标受让人出资购买指标出让人所有的车辆,车辆交付后由指标受让人实际使用,但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由指标受让人向指标出让人支付一定指标使用费。

    张家华说,购车指标转让的特殊性在于,购车指标的“转让”不是所有权的转让,而是实际使用价值的转让,结果表现为“借名登记”“车户分离”。

    通常情况下,为了在车户分离状况下更好地使用车辆,当事人在合同中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事故责任由指标受让人承担、指标出让人负有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的义务,还有的合同中,会对购车指标的转让期限作出约定,并商定指标受让人取得指标后指标出让人须无条件办理过户。

    □风险提示

    卖指标者

    指标卖出容易要回难

    张家华指出,转让指标的法律关系很不稳定。购车指标转让期间,任何导致当事人用车需求改变或合作基础丧失的因素都可能引发纠纷。

    据介绍,转让指标案件常见的诉讼原因有:指标出让人需要实际用车了,想收回指标起诉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指标受让人取得购车指标后因过户费用负担等问题与出让人产生争议,要求解除购车指标转让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等。

    实际上,返还指标会遭遇操作困难,因为与购车指标“配套”的机动车并不属于指标出让人。而且指标“转让”后车户分离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十分复杂,对第三人的责任和保险责任方面存在很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地带。

    此外,指标出让人若被查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以及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买指标者

    被查出后3年禁摇号

    购车指标受让人也将面临严重的后果,使用转让指标行为若被查出,其机动车登记可能被行政机关撤销。根据北京市现行政策,借用、租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可能受到撤销机动车登记的行政处罚。机动车登记被撤销后,指标受让人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车辆未登记前不得上路行驶,指标出让人则面临丧失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的风险。

    □典型案例

    车辆出事故登记被注销

    2011年,李某与王某签订“购车指标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购车指标与身份证一并转让,李某一次性支付指标转让费3万元。后李某使用王某的指标购买了车辆,并办理了相应的号牌,车辆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每年负责配合办理保险、年检等相关手续。

    后来,在车辆使用过程中,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第三人及车辆损失30万元。事发后,主管部门核实,王某名下存在众多辆车,但王某并不是这些车辆的所有人,后其名下机动车登记被主管部门注销。

    京华时报记者孙思娅

【编辑:曾会生】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