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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租车司机车内吸烟或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2013年12月11日 11:08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重庆晨报讯 (记者 刘敏 实习生 高倩)下月1日起,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昨日市运管局召开宣贯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出租车

    出租车司机存在以下行为,的哥将被处以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暂扣驾驶员从业资格证5日以上30日以下,或者责令违规车辆停运5日以上30日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可吊销道路运输证。

    (1)在车内吸烟,经乘客劝阻仍不改正。

    (2)中途甩客、倒客。

    (3)接受应答电召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4)不按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备设施。

    驾校培训

    驾校不得在未经核定的场所开展培训,而教练车应当有统一标志,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证件。若违反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止招生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教练员不得收取学员财物,酒后教学,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或者在教学期间离岗。若违反规定的,该教练员将被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教练员证。

    此外,未随车携带教练员证和教练车标志卡的,将被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汽车修理

    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规定,从事经营性机动车维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经考试合格的维修人员。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经营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主修车型的维修工时定额、维修工时单价和维修配件单价,合理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禁止下列行为:承修已报废、无牌照的机动车;使用假冒伪劣机动车配件维修机动车;擅自利用机动车配件拼装、改装机动车;超核定范围维修机动车;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件;擅自更换托修机动车上完好部件;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收费后不予维修。

    摩托车

    针对我市部分地方出现的摩托车非法载客现象,《条例》规定: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此外,在主城区范围内,还禁止人力车从事客运经营。

    汽车租赁

    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中,首次将汽车租赁经营相关规定纳入。

    市运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所有租赁车辆需保险手续齐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有相应的业务、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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