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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个税递延开道 未来政策仍需“雪中送炭”

2013年12月13日 11:11 来源:证券日报 参与互动(0)

    专家表示,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于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该实施有差别的税收优惠

    ■本报记者 徐 科

    在刚刚过去的几天里,一项被认为将会深刻影响众生薪酬福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发布,着实让市场和公众兴奋不已。

    据相关部委负责人介绍,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

    记者了解到,目前,EET模式是西方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普遍采用的一种税收优惠模式。此次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后,年金参保者均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一部分参保者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从国外来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发展往往离不开国家的税收政策优惠。美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性质的养老金计划,正是因为税收递延政策,才得以发展壮大,目前资产规模接近9万亿美元,占到美国养老金总资产的半壁江山,成为美国人养老的主要经济来源。”国金证券某保险分析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企业年金建立十余年,由于缺乏税收优惠,又是自愿实施,因此企业的积极性不强,总体发展比较缓慢。

    上述保险分析师同时表示,此次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人缴纳企业年金延税政策,但并未改变企业5%较低的税收优惠上限。所以短期内,税延政策对企业年金增量刺激有限。因为企业年金必须由企业主导发起,然后按照企业与个人一定配比缴纳,中短期内,国内企业将企业年金作为承担对员工养老责任、吸引人才的可能性不大,在缺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配套的情况下,短期企业年金的增速依然会维持比较平稳或略快的格局。

    “将来在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上还应该考虑‘雪中送炭’。”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认为,对于企业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设立年金是最好的引导。

    平安养老保险董事长杜永茂建议,可以将企业对年金缴费的税优从5%恢复到8.33%,将经营年金业务的企业纳入当前正在实行的对“经营社会保障和民生领域产品”的税收优惠(目前经营社会保障和民生领域产品的企业一般所得税率是15%);同时,对养老保险企业经营的年金和长险资产纳入计税基数,减轻企业的额外税负。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企业年金资金的90%以上都来自大型国企,适合中小企业的集合年金计划发展缓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俊生建议大力推行集合计划,针对中小企业特点提供特殊的优惠政策,刺激中小企业参加年金计划的潜在需求,避免企业年金专门成为大型垄断国企的福利。

    “我国基本养老金缴费水平过高,挤占了企业年金发展空间。”首都经贸大学教师孙博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金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合计达到28%。而2012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公共养老金平均缴费率仅为20%。美国仅为12.4%,日本不到15%,韩国和加拿大都不到10%,使得企业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计划。如果考虑到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缴费,我国企业社会保险总费率超过40%,企业负担沉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能力有限,积极性不高。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范围应该涉及到全区域和全行业,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特点,对于不同区域和不同行业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应该实施有差别的税收优惠。”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收研究所所长曾康华建议。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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