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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否守信 网上一查便知

2013年12月20日 10:4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南方日报讯 (记者/刘秋宜)今后,了解清远企业信用信息,将不再是政府部门的“专利”了。昨日,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清远市出台了《清远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并将其中部分信息通过网络等途径进行公布。

    征集什么?4类信用信息同时征集

    据了解,清远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信用中心”),隶属于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维护和提供相关服务。

    此次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构成。其中按期偿还债务、依约履行合同情况、获得相关商标和质量认证等为良好信用信息;拖欠债务和税款、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为提示信用信息;责令停产停业、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为警示信用信息。

    记者发现,企业相关人员的部分信息也将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其中包括“因企业犯罪行为,正在执行刑罚的”、“因企业犯罪行为,刑罚结束后未满5年的”、“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等6项内容。

    向谁征集?行政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

    《管理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义务即时向市信用中心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提供。

    金融机构同样并不例外,应当向市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尤其涉及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必须提供。

    与此同时,市信用中心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

    提供信息后,相关单位不能做“甩手掌柜”,还得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信用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是否公开?骗税逃税等将通过网络披露

    《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中心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将通过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信息都将对外披露。记者在《管理办法》中看到,骗取和偷逃税款、行政处罚以及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等11项将纳入披露范畴。

    而经营财务状况、企业用工情况、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5项则只能对清远市有关政府机关披露。若想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前款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必须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如何纠错?可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

    征集信息,难免出现信息差误。被征信对象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市信用中心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发布该异议信息;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信用信息的保密程度,也是被征对象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管理办法》规定,信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若以不正当手段采集、篡改和虚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违规披露或者泄露公共信用信息,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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