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中国将严查电视购物广告

2013年12月23日 19: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社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刘长忠)中国国家工商总局2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管理机构进一步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管。

  据悉,中国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中国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23日要求各地工商机构加强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加大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查处和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工商机构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加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大众传播媒介以及互联网站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屡次发布严重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知明确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一并处罚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遗漏违法主体,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惩发布虚假违法电视购物广告的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强调,各地工商机关需继续做好“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涉案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查办与移送工作。(完)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