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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失独家庭补助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

2013年12月27日 11:26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帮扶力度。26日,卫计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司长王海东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8成特殊家庭担心养老

    问:什么是计生特困家庭?

    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问:他们目前有哪些困难?

    答:根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对15个省(区、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抽样调查,尽管国家和地方采取了许多措施和办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仍然面临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比如,有80%的调查对象担心养老问题。

    失独扶持对象40.7万人

    问:特别扶助制度是什么?

    答: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这是国家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制定的一项基本扶助制度。

    2013年,全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主要措施

    1.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2.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各地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可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3.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将其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

    4.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给予安排;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等。

    5.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按照《计生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按照规定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保证投入、工作、监督落实到位。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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