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动漫产业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延续

2014年01月07日 17:59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华网北京1月7日电(记者 高立、韩洁)2013年8月1日,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进一步扩围,包括动漫设计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不少动漫企业关注,纳入营改增之后,原先动漫产业享有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关优惠政策是否也将延续。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明确。

  动漫产业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兴文化产业,对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生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扩大消费和就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都有重要意义。为促进动漫产业快速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012年发布《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动漫产业增值税、营业税给予税收优惠,上述文件规定有关优惠政策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随着相关政策到期,两部门新发布的通知中明确了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通知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相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即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方面,通知指出,注册在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含大连)、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含青岛)、河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

  在欣闻原优惠政策将延续的同时,一些动漫企业对通知中明确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表示担忧和疑惑。为什么营业税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3年7月31日?7月31日以后相关业务还有税收优惠吗?

  针对动漫企业的担心,记者从财政部和文化部等部门了解到,之所以营业税优惠政策只执行到2013年7月31日,是因为8月1日后,动漫设计等上述业务营改增在原8省试点的基础上推向全国,企业纳税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相应业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也改为了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2013年12月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动漫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补充说明。

  根据通知,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表示,新的动漫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了稳定性和连续性,为我国动漫产业在新阶段实现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供有力的政策保证。

【编辑:陈璞】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