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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消费者可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2014年01月10日 10:54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中国之声新闻纵横今天关注:“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可是近年来,一提食品安全,很多人就会想到 “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想到“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

  不仅如此,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并呈逐年上升趋势。消费者哪些权益该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立法完善,逐渐明晰。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对一些消费中的热点问题一一回应。

  问题一,“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要求十倍赔偿能不能得到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消费者孙银山明知南京欧尚超市江宁店出售的“玉兔牌”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了14包,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超市不答应,他就起诉,法院判决指出超市认为孙银山不是消费者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判决超市支付他十倍价款赔偿金共5586元。

  司法解释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的分析:

  孙军工: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这是不是意味着“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甚至集团的生意更好做了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是这样回答的。

  张勇健:职业打假本身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职业打假也可能从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场秩序上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还在进一步研究,没有最后的结论。

  问题二,“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是否适用违约之诉?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消费者华燕在食用在天超仓储超市购买的山楂片时,山楂片中的山楂核将其槽牙崩裂。当日,华燕到医院就诊,将受损的槽牙拔除。虽然超市举证华燕自身牙齿牙壁较薄,容易受伤,但是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天超公司承担全部损害责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而另一个案例中,消费者皮旻旻花4480元在重庆远东百货购买了重庆市武陵山珍王食品公司生产的“武陵山珍家宴煲”10盒,因为山珍公司没有及时对生产标准进行延续,皮旻旻认为他所购食品不合格,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5倍赔偿金,最后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依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即使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人身权益受到损害,只要食品药品不合格,就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这对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将产生积极影响。

  问题三、如果我在网上买食品、药品,出了问题,找不到网店怎么办?能告网络交易平台吗?《规定》第9条对网络交易平台在何种情况承担责任,担责后的追偿权等做了明确。

  孙军工:商家入驻网络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场费,具备先行赔付的条件,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其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明知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放任自流,此种情况下则构成共同侵权。

  问题四、我看了广告,特别是明星代言的药品广告,信以为真,结果吃了之后没有效果,甚至造成损害,我能直接告明星吗?或者告发布广告的媒体吗?

  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东方肾脏病医院在《四川日报》刊登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王泉看到广告并咨询后,向医院邮购了价值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GS系列全息治疗仪”,结果病情没有得到改善,认为广告不实,开始打官司,告媒体和医院,诉讼中撤销了对《四川日报》的诉求,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广告及给王泉的回信中隐含了能根治肾病,误导他花费了不必要的治疗费。判决医院赔偿40360元。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消费者今后可以直接向虚假广告代言人索赔。

  孙军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目前市场上经过认证的食品越来越多,消费者对经过认证的食品认可度和信任度较高。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作虚假认证,依据《规定》,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出具假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都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需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责任主体应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以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一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明确 “霸王条款”内容一律无效。同时法院对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予以支持。孙莹

【编辑:于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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