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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买卖双方都要善用“后悔权”

2014年01月10日 11:12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 胡立彪

  元旦过后,京东商城高调宣布率先试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新消法》)。京东试行《新消法》的态度是积极的,但自称“率先”却高调过头了。事实上,其所谓“试行”,主要是对“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条款的落实执行。而就民间一般称为“网购后悔权”这一条款而言,淘宝商城(天猫的前身)早在2008年初就开始“试行”了。当然,就算淘宝实行得再早,它也称不得率先,毕竟,后悔权这东西是个舶来品。

  既然后悔权是从国外引进的,那么看看他们的情况,再对比我们的情况,进行借鉴完善的工作当是有益的,至少可以平息很长时间以来围绕后悔权利弊的争讼。提到国外一些国家对后悔权的理解应用,学者们常会讲到这样一个故事:在瑞典,有一位女士要参加一个盛大宴会,可临近宴会时她还没有合适的服装,于是就到商店购买了一套高档礼服。宴会结束后这位女士拿这套服装到那家店退货,店家并没有问这问那,直接就给退款了。在瑞典这种绝对的“无理由”退货,在中国真的也可以实现吗?对于这个问题,不管是买家还是卖家,多倾向于给出否定答案。

  人们的“否定”,并非指向达不成“退货”,而是指向绝对的“无理由”。在卖家看来,国内买家的问题在于贪便宜、爱沾光的人太多,即恶意退货者众,这会让卖家损失太大,成为经营中无法承受之重。聚美优品推出“30天拆封可退货”政策后,曾出现消费者将使用后的化妆品进行劣质填装退回商家的案例。也有淘宝店家反映,有的买家一次拍下十多件衣服,到货后一一试穿,留下自己喜欢的一件(有时一件都不留)剩下的全部退回商家。正是由于存在恶意退货及过度维权现象,商家担心利益受损,就为退货加上了限制条件,这实际上就为后悔权筑起了一道门槛。

  关于可能有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这一点,《新消法》实际上也顾及到了。在第二十五条明确列举出四类商品除外之后,还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的规定。而正是这种补充规定,让许多消费者对无理由退换货的实际执行情况产生怀疑:这会不会成为一个新的“霸王条款”被商家滥用呢?至于“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这样的规定更可能被商家滥用,以至成为消费者退货的一个不可承受之重。淘宝商城当初推行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消费者都对此寄予了厚望,可四年多过去,这项看似惊艳的利好措施,至少没有像淘宝承诺的那样对消费者起到了多么大的保护作用。而伴随期望经历的高开低走,民间围绕它而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也有愈演愈烈之势。现在《新消法》实施在即,尽管京东等电商已经开始高调试行,但并没有给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而法律的制定者一方,也没有更进一步的与《新消法》配套的措施出台。

  有鉴于此,有学者指出,如果规则本身存在漏洞,那么利用漏洞就不可避免。但这种情况并非中国特有。国外之所以能将消费者后悔权落到实处的同时,又推进了理性消费文化和契约精神的发展,很关键的原因就在于,西方的法律有细化的配套。比如瑞典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物,出台了专门的《远距离合同法》,对《消费者购买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配套补充。在该法中,不仅将“后悔权”延长为14天,还规定必须在3天内先执行退款再处理纠纷。

  关于后悔权的争议,有网友提出,你不能只看到国外好的结果而忽视国外好的过程,国外之所以有今天,是当初像国内一样经历了不断付出的过程,也是不断摸索和不断自我调节的过程,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最终的结果。不错,后悔权在国内还是个新鲜事物,其成长过程必然伴随波折,但既然已经诞生了,我们就应该善待它,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毕竟,从各国实践来看,后悔权对引导理性营销与消费意义重大,是件最终可达共赢的好事。

  《中国质量报》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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