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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营改增关注税负升降 总部分部如何纳税

2014年01月31日 10:25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新华网北京1月31日电(记者常志鹏)自2014年1月1日起邮政服务业已经正式纳入营改增试点。记者在日前的调查中发现,实施近一个月的营改增,快递企业开始集中关注了一些问题。

  关注一:税负升还是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出台的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政策,快递企业从事收件服务、分拣服务和派送服务按照“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从事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既有“收派服务”又有交通运输服务的,对不同服务分别核算,分别适用11%或6%税率。这让不少此前执行营业税3%税率的快递企业不解: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后,企业的实际税负会不会也上升?

  有关专家介绍,根据新的营改增试点政策,快递中的收件服务、分拣服务、派送服务等“收派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分别核算,区别纳税,适用6%、11%两档税率,与一些省份快递企业之前试点统一适用6%税率有所区别,可能导致税负情况发生变化。

  关注二:收派与运输如何划界

  根据营改增试点方案,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同时,财税部门从税收征管角度做出界定,将快递服务中的收件、分拣和派送服务定义为“收派服务”,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邮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一定区别。但快递中的“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该如何界定?

  派送服务定义为“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按照这个定义,盘驳运输属于“收派服务”的范畴,只有异地集散中心之间的干线运输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范畴。但运输贯穿于快递生产作业多个环节,在营改增的实际操作中界定二者的界限时,仍会存在一些问题。亟须有关部门有明确统一的规定。

  而按各省国税部门要求,对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执行3%的增值税征收率,对加盟快递企业整体执行6%的税率,对分拨中心之间的运输服务执行11%的税率。

  关注三:总部分部如何纳税

  由于网络型快递企业经营业态复杂、分部遍及全国的特点,让营改增的难度系数上升,不仅一些财务知识匮乏的快递企业负责人看不懂,有的加盟商也不知道如何纳税。

  按照现行税务政策,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加盟商作为独立法人,理应单独申报纳税。

  另外针对总分机构如何纳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属于固定业户的试点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不少直营型快递企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按照相关规定,必须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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