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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推进大病保险意在避免因病致贫

2014年02月09日 08:3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准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国务院医改办近日发出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已开展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扩大实施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在今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年度收支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人。大病保险,其实就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的“二次报销”。目前的城镇居民医保等基本医疗,无法满足广大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是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势在必行的主要原因。

  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我国已初步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该体系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主要参保对象,是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或灵活就业的居民。新农合面对的则是我国广袤的农村。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保障的是一些相对弱势的群体,此前这些群体长期处于既有医疗保障体系之外。财力不足是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先天性问题,这也导致上述两种基本医保只能是低水平的“全覆盖”。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相比,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偏低,然而,这些参保人员要面对的现实却是,动辄要支付几万元的药费、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手术费用。看病贵,让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2012年8月,在国务院主导下,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在各地先后展开。据人社部数据,截至去年12月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了134个试点城市。总体看,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

  今年1月初,北京市发布本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办法规定,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居民平均收入的费用,5万元以内报50%,5万元以上报60%。和部分试点城市相似,北京市的方案也采取了“报销上不封顶”的原则。不论是5万以内报50%,还是5万以上报60%,“二次报销”之后的负担依然沉重,参保群众依然面临因病致贫、返贫的威胁。化解“二次报销”之后依然巨大的医疗负担,是各城市在试点过程中必须面对和逐步解决的重要难题。

  目前参与大病保险的试点地区,基本都采取“免费”参保方式,保险资金来源于居民医保筹集资金或历年结余基金,不需参保人员额外缴费。因此,试点城市必须扩大筹资渠道,提升管理水平,这样才能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以浙江省为例,该省2013年初率先开展试点,目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为17元左右,保额平均在10万元以上。但该省金华地区按每人35.2元的筹资标准推行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结合后,总体报销比例最高有望达90%。该省有的地区甚至“实际报销比例达100%”。浙江省不同试点地区的报销比例差异,足以说明筹资水平对保障水平具有决定性影响。

  与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不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以招投标方式,向商业性保险机构购买,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负责具体运作。政府通过购买保险服务,改善民生,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有益创新,同时,有关部门应对相关商业机构的准入及各种市场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务必让宝贵的资金实打实地用在减轻群众医疗负担这个“刀刃”上。

【编辑:孙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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