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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草案治理垃圾短信 从业者:影响不大

2014年02月23日 09:40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有关“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发送广告”的新规真能起作用吗?

  在手机垃圾短信已然成为公害的今天,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曾经收到垃圾短信。就在两天前,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张峰给出了一组数据。

  张峰:2003年以来,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清理关停违规短信端口7万余个,拦截垃圾短信超过100亿条,处理违规个人号码6.5万余件次。

  仅仅被三家电信运营商拦截的垃圾短信,平均到每个国人身上就超过了7条。也难怪《草案》中会要求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或者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不过在律师岳屾山看来,法律条文很美丽,关键还是要看如何执行。

  岳屾山:其实更多的还是应该从电信运营商这个角度进行过滤,因为这些短信想要发出,就必须通过电信运营商,如果他们采取放任的话,就会引起这些广告泛滥。第二才是消费者接到了这样的广告应该向谁举报!到底给哪个部门举报,哪个部门管,这个也是应该予以明确的。

  王先生正是手机广告的资深从业人员,从专业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尚在酝酿的条款对自己的工作基本不会有任何影响,因为现在的手机广告已经不再是垃圾短信或者邮件的概念了。

  王先生:我觉得应该不会有太大影响,现在手机广告已经不像原来,原来一提手机广告,大家就想到垃圾短信层面。现在的手机广告已经很想PC上的广告了,都是经过用户授权的。所以我觉得对这个行业影响不大。

  这也就意味着,当手机用户下载各种应用的时候实际上就默认了它随身携带的广告,广告法的新条款可能再次落后于现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广告法的调整范围,还需要结合现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现实,与时俱进,千万不能留下滞后的漏洞。

  为了配合控烟,本次《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和场所做出进一步限制,并规定在禁止发布的媒介、场所外发布烟草广告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发布的烟草广告当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增加专条规定烟草、酒类广告的禁止性规范。“吸烟有害”的字样能阻挡广告的魅力吗?

  广告行业资深人士王先生直言,现在烟草公司一般都会选择做企业形象广告,而不是受限制颇多的烟草广告。因此可以预料,增加的条款对烟草公司的销售基本不会产生什么影响。

  王先生:烟草广告在国内的话,我的理解不是纯粹的烟草广告,烟草公司都是一些大集团,它会以各种集团的形象广告出现。如果它打的是形象广告,他没有必要说吸烟有害健康。

  其实与国外的烟草广告规定比较起来,我们国家的相关条款实在是有些羸弱。有过出国经历的人都知道,在国外贩售的香烟包装盒上都会印有各种触目惊心的警示图片,并且用大字号标注出“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但是在国产的香烟盒上“吸烟有害健康”这几个字如此羞答答地躲在不起眼的侧面。岳屾山分析,这样的差别产生的背后反映了某种经济的力量。

  岳屾山:说句实话,烟草的利润和拉动经济其实还是很客观的,他们可能更多的考虑到了经济,但是我觉得应该和国外看齐。

  刘俊海也持相同观点,他认为既然我们无法完全杜绝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我们就应该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禁烟广告监管办法,重典方能治乱。

  刘俊海:我个人认为,我们应当借鉴国际上通行的禁烟广告的监管办法来切实保护我们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我觉得这涉及到的利益不光是吸烟者的民事权利,也不是一两个人的私权问题,他已经涉及到我们全民族的13亿多人的公共安全问题。我认为已经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出台更加严格的规定,只有重典,才能治乱。(记者季苏平)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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