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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修订征意见:未经机主同意禁向手机发广告

2014年02月23日 16:02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手机垃圾短信、邮箱垃圾邮件带来的“信骚扰”有望得到根治。从昨天起到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

  发布虚假广告将面临最高5倍的罚款,同时,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未经同意不得向手机发广告

  “基本每天都会收到五六条短信,开发票的、资金借贷的、教育培训的,还有推销商品的”,市民吴先生说,好些短信均无明确来源,只有一个咨询电话。据公开数据,2013年以来,3家基础电信企业共拦截垃圾短信超过100亿条,平均到每个国人身上就超过7条。

  针对消费者被垃圾短信、垃圾邮件不断骚扰的现象,《广告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广告。违反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电信管理的规定查处。

  另据记者了解,目前北京大型商业企业已逐步停止了短信促销。万达百货、长安商场等商家在商场各处设立了微信扫描平台,工作人员称,现在几乎不向会员推送短信了,所有的活动都通过微信发布。

  校车课本禁登广告

  此次意见稿增加了广告中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拟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禁止利用中小学生、幼儿的教科书、教辅材料、练习册、校服、校车等发布广告;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频率、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网络游戏广告、酒类广告。

  烟草广告须标“吸烟有害健康”

  烟草广告的发布也有了进一步限制,经批准的烟草广告要求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建筑控制地带、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名义、形象。

  明星做广告“用过”才能代言

  名人明星代言广告一直广受关注,此次意见稿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就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必须使用过某种产品,才能为其代言,没用过就不能向消费者推荐。

  多次发违法广告加重处罚

  意见稿将加大对违法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经审查的广告等重点违法行为,提高罚款幅度,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广告费无法计算的,最高可处罚100万元。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将面临加重处罚。

  意见稿还提出将建立信用档案,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D044

  链接

  虚假广告4种情形

  1.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推销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能够影响购买行为的允诺等对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做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记者杨滨)

【编辑:吕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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