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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强调消协公益性 更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4年03月11日 17: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新消法强调消协公益性更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3月1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中新网财经频道视频访谈间详解消费维权问题。 中新网 张越摄

  中新网3月11日电 新《消法》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对消协的性质和作用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常宇做客中新网《新闻大家谈》时指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组织是维护全体消费者权益、公益性的社会组织,这个界定破除了公众对于消协角色的误解,对新消协开展以后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方便。

  常宇表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的描述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团体,”新《消法》里把社会团体变为社会组织,对直接从事消费维权工作人员而言,这两个字对消协从新的法律角度进行了界定,带来了不小的变动。

  “因为我们名称叫消费者协会,可能在社会会造成一些混淆,我们混同于一些行业协会,或者一些商会这种协会。”他表示,社会上通常协会是实行会员制,同时向会员收取会费,对会员的利益进行保护,同时为会员提供一些服务,但是消费者协会不是,消费者协会没有会员,只有理事,所有理事又都是与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各界、政府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宣传媒体等,都是和消费维权紧密相关的单位组成的。“所以消费者协会就是公益性的一个组织,这条在新《消法》里头修改,对消费者履行的职责进行修订条款里头,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 ”

  常宇表示,原来公众有一些误解,对消费者协会自身的生存、履行职责等带来一些限制,新消协将消费者组织界定为维护全体消费者权益、公益性的社会组织,“今后政府,包括社会各界,对消费者协会今后在立法、行政执法,涉及到这方面职能的履行,包括我们消费者协会自身、机构、人员,我们开展消费维权保障方面,一定会给我们有更大支持和力度,这样也对我们消协自身发展提供了非常好的空间。”消协发展好,我想可能对中国保护消费者维权事业会做出更多的一份力量。(中新网财经频道)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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