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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旅游业不公平格式条款最多

2014年03月15日 13:12 来源:中国消费报 参与互动(0)

  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文/图

  本次调查显示,56%的参与调查者知道新《消法》关于“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的规定,参与调查者认为,金融、旅游、房地产、电信业的霸王条款最多。新《消法》对消费者一直恼火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即俗称的霸王条款)做出了更加详细而有针对性的规定,即规定此类条款一概无效。

  霸王条款普遍存在

  买了新车,在车管所却上不了车牌,必须到购车的4S店才能挂牌,而在4S店上牌的费用远远高出法定收费标准。福建省厦门市消费者王某遭遇的这一“霸王条款”可谓“窝心”。厦门市消委会的投诉受理记录显示,除了“挂牌手续费”,对贷款购车的消费者收取“贷款手续费”也是厦门汽车销售业界的普遍做法,手续费多少并不统一,均由车行自行拟定。

  厦门市汽车消费者的遭遇只是众多“行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一例,本次调查显示,79.41%的参与调查者表示自己曾遭遇过霸王条款(即不平等格式条款),只有15.59%的参与调查者明确表示自己未遭遇过霸王条款,还有5%的参与调查者表示说不清。

  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告诉记者,新《消法》第二十六条的核心就是第二款,即如果格式条款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则没有法律效力。虽然1993年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第四十条都有类似规定,但都比较粗略。新《消法》细化了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情形,便于在实践中操作。

  不过本次调查也显示,仅有56%的参与调查者知道新《消法》关于“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的规定,显然,这一和广大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款还未能得到足够的宣传和关注。

  “谢绝自带酒水”得票高

  既然霸王条款广泛存在,那么在消费者眼中,哪些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呢?

  对于这个问题,本次调查采用的是多项选择的方式,即列出多个霸王条款选项,由受访消费者自由选择。调查结果显示,在6个选项中,有四个选项得票一致,分别是:“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公司)所有”、“谢绝自带酒水”、“未用完流量不能计入下个月”、“包间最低消费****元”,得票率都是29.41%;剩下的两个得票率也一样,分别是:“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以及“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得票率都是23.53%。

  这个调查结果证明参与调查者意见相当一致,因此才会出现备选项得票率相同的结果,也证明了在参与调查者看来,这六个霸王条款都十分典型。

  谢绝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已经被北京市工商局列入将要清除的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这些都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旅游业霸王条款多

  “霸王条款”广泛存在,那么哪些行业的霸王条款最多、最严重呢?

  对这个问题,本次调查采用的也是多选方式,即参与调查者可以同时选择多个备选项,最后根据不同备选项得票数的多少列出参与调查者心目中霸王条款最多的行业。调查结果显示,得票最多的是旅游业,得票率达到71%;其次是金融保险业,得票率达到70%;电信和房地产业的得票率一样,都是66%;网购平台的得票率有56%;餐饮业的得票率也有45.76%;公共服务业最低,得票率为33%。

  应该说,这个调查结果既是意料之中,又是意料之外。传统上一般认为,行业集中度越高,垄断程度也就越高,霸王条款也会越多。在列入备选项的行业中,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电信业和金融保险业得票靠前,可谓意料之内。但意料之外的是,具有天然的垄断性质,公共服务业在备选的几个行业中的集中程度最高,但在参与调查者投票中却得票最少。而得票最多的旅游行业其实是一个市场竞争度相当高的行业,此外,房地产和网购平台都是行业集中度低,竞争激烈的行业,但得票率都超过50%,霸王条款现象比较严重。

  上海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唐健盛指出,尽管现行法律法规对霸王条款的处罚有相应规定,但对部分违法企业尚不足以构成威慑。这种现象在婚庆、旅游等许多充分竞争的行业十分普遍,一些企业只会计较提供霸王条款的风险有多高,而不去思考侵害消费者权益本身是有悖道德的行为,一旦认为获取的利益将高出违法成本,经营者就会铤而走险。

  利于净化消费环境

  对于严格规范霸王条款的意义,在调查中,有55%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有利于净化消费环境;33%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可以促使相关行业提升自身经营水平,增强行业竞争力;25%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还有12.5%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有利于建立公正的市场规则。

  从调查结果看,参与调查者都更看重这一条款对整体消费环境以及行业的影响,这说明参与调查者对于一个更加公平的消费环境的期盼,也只有这样的消费环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告诉记者,霸王条款由来已久,现行《消法》以及1999年通过的《合同法》虽然对此也有一些规定,但都属于原则性规定。《合同法》的一般性规则无法保证消费者获得实质公平的交易,因此有必要在新《消法》中制定全面的特别规则。现行《消法》此方面的规定力度不够,也不够详细,而新《消法》做了更加详细而有操作性的规定。这也意味着立法理念的转变,传统上市场主体之间强调契约自由的精神,但契约自由只是表面的自由,并非实质上的自由,由于市场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强势一方可以逼迫弱势一方接受不利的条件,霸王条款就是这种表面自由的体现。而现在更强调契约正义,就是要实现市场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平等。

【编辑:程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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