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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维权性价比低难“震慑”侵权

2014年03月25日 16:58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出版界有两起维权案件宣判,一起是作家毕飞宇诉编剧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其《推拿》著作权,另一起是翻译家马爱农诉中国妇女出版社抄袭译著《绿山墙的安妮》。两起案件均判定被告侵权成立,但原告都认为所得赔偿金额过少,对侵权行为也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相继表示“失望”。

  去年9月,作家毕飞宇将陈枰、西苑出版社告上法庭,称其出版的同名书籍虽是电视剧《推拿》的剧本,却并未获得原著者的同意,侵犯了毕飞宇《推拿》著作权。毕飞宇的诉讼请求为:被告停止出版发行西苑版《推拿》;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20.4万元。3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两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关损失证据”,对索赔金额不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知名度,被告的侵权程度、过错等因素”,判定被告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

  去年7月,翻译家马爱农发现中国妇女出版社2012年出版、译者署名“周黎”的《绿山墙的安妮》,与自己1986年翻译的、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同名图书有97.32%的相同内容。对于该案她提出的要求是: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4万余元。朝阳法院去年12月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马爱农各项损失共3万元。因觉判罚太轻,马爱农再上诉。3月21日,北京市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结果是“维持原判”。

  作家编辑有话说

  ■ 毕飞宇:对于《推拿》侵权案的判决结果,正在法国参加巴黎书展的毕飞宇昨日通过其责任编辑赵萍向记者表示,他将保留上诉的权利。对于胜诉的结果,毕飞宇称在意料之中,不过获赔5万,他并不认可,“其实赔多少钱并不要紧,但我们要有维权的意识,也希望大家都能尊重原作者,尊重知识产权。”

  ■ 赵萍:2009年也有类似维权案件,小说《马文的战争》作者叶兆言和同名电视版编剧陈彤对簿公堂,最后,南京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陈彤及北大出版社侵权,共同赔偿叶兆言54万余元。“之所以赔那么多,是因为北大出版社比较诚实。我们对陈枰版《推拿》印数的取证却遭遇了阻力,去印厂也拿不到印单。”

  赵萍坦言,目前很少有作家像毕飞宇一样真正拿起法律的武器,“取证很难,投入、产出也不成正比,像我们这次请律师、反复举证,官司打了半年,最后赔偿了5万。这还算多的,有的就几千块钱,好多作者嫌麻烦,就吃哑巴亏了。”她表示,希望以后类似的官司中,能够对被告做出惩戒性赔偿,“真正起到警示他人的作用。”

  ■ 马爱农:自己之所以鼓足勇气打官司,也想通过这件事,为涤荡出版界的风气起到一点点推波助澜的作用。“令人大失所望的是,一审判决仅判处被告赔偿3万元。这样的判罚力度,根本没有起到保护正版、打击抄袭的作用。”8个月漫长维权后,她选择继续上诉是希望最终能让被告受到真正严厉的惩戒,“然而,我们再次失望了。”

  马爱农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西苑社出版《绿山樯的安妮》,法院判决对方补偿自己的损失不合理:“而且97%的抄袭,算是很严重的偷盗行为,应该惩罚他们,而不只是填平我的损失。”她还表示,驳回精神损失赔偿的判决也难以接受:“擅自出版,作者名字还换了别人,对我是一个很大的精神伤害,为何不支持?”

  马爱农透露,2001年,她曾去卢森堡参加世界标准书号会议,“主席向我们发问:中国图书盗版情况这么严重,你们准备采取什么措施打击盗版,维护正版?……如今,十几年过去了,图书市场的乱象不仅没见好转,反而甚嚣尘上,难道我们要永远忍受这样的发问吗?”

  专家观点 参考标准低致判罚低,期待新规出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马爱农一案判决书从认定涉案作品字数、采用赔偿标准、认定精神损害程度,到判定的侵权责任和赔偿数额,均采取了各类标准中的最低额度进行考量,值得商榷。他举例说,关于赔偿金额,判决书参考了马爱农与人文社签订合同中约定的稿酬标准,即千字60元的2倍。“这种参考并不十分合理。因为作者在自己供职的出版社出书,享受了单位的薪酬和福利,稿酬会相对较少。”他认为至少应该依据有关规定,按千字20-80元的2-5倍进行判决,“不过这个标准已经15年没变了,所以应该尽量按上限来裁定,即千字80元的5倍。”他还透露,目前国家版权局已经对1999年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进行修订,希望尽快出台新办法,“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还著作权人以尊严,刻不容缓”。

  律师释疑 取证难度大与“填平原则”限制赔偿金额

  北京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新明接受记者采访表示:从判决书来看,两案均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故法院对所索赔数额不予全额支持,而是参考付酬标准等综合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从法律上来讲,两起裁定并无不当。

  但他指出,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普遍调查取证难度大,“因权利人实际损失很难确定,被告实际所得又因民事案件取证手段限制,较难获得。”在他看来,原告举证责任要有,但法院不应对证据太过苛刻。“另一方面,国内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为‘填平原则’,权利人所获赔偿金额确实较低,有时甚至填补不了律师费,不免失望;对被告来说,侵权成本过低,也起不到震慑作用,导致类似事件一再发生。”他透露,今年5月1日即将施行的新《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也预示着新《著作权》法的修改趋势。     驻京记者 陶禹舟

  (本报北京今日电)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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