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禁止产销使用窃听器材
2014年04月05日 13:41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日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规定拟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的认定工作。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据新华社
【编辑:黄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