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车没给合格证消费者状告汽车销售公司
案情回放:去年年底,海宁的沈先生到海宁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SUV汽车,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沈先生说,当他付清所有款项去提车时,却从销售员的口中得知汽车的合格证及备用钥匙不能当天给他,它们可能因为汽车销售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抵押在银行了,需要消费者付清全款后再去银行将车辆合格证等赎回。
第二天沈先生拿到了合格证和备用钥匙,并办好了汽车的上牌手续,但沈先生仍是无法释怀。沈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用包上牌的幌子隐瞒车辆合格证抵押在银行的事实,没有履行告知消费者该车存在权利瑕疵的法定义务,诱骗消费者履行合同,谋取非法利益,事实上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此外,沈先生还说自己买车的贷款是自己去办理的,汽车销售公司却向他收取了所谓的贷款担保费3400元。
今年2月27日,沈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元。最终,经法官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沈先生3400元,并当庭赠送沈先生两张车辆常规保养券。
法官说法:本案中,汽车买卖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格证必须在提车时一并给付,况且从沈某提车到拿到合格证上牌仅仅间隔一天的时间,对沈先生使用车辆并没有实质影响,而汽车本身也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此外,经查明,该车也没有被汽车销售公司抵押给银行,因此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没有存在欺诈行为。
沈先生购车的时间发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而依据修订前的《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退一赔一”,而新修订的《消法》进一步加大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已变为“退一赔三”。
海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