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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开闸江浙沪等10省市试点

2014年05月22日 10:10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债券终于开闸。财政部5月21日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自发自还是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相比此前已有的财政部代发地方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自发自还机制的最大变化是,试点地区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

  2011年开始试点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仅要求地方政府自行组织发债,还本付息仍由财政部代办。而2009年开始的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从发行到还本付息都由财政部代办。

  《试点办法》称,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截至目前,十个试点省市尚未公布今年的发债规模。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与去年的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和财政部代发债券相比,自发自还债券的期限结构有所变化,取消了3年期债券品种,增加了10年期债券品种。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如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低于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须在债券发行情况中进行重点说明。财新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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