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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地方自主发债 北上广深等10省市试点

2014年05月22日 16:02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经国务院批准,允许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及青岛10省市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财政部昨天发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

  根据《试点办法》,自发自还指试点地区在获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该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并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可结转下年。有关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及10年,结构比例为4:3:3。

  试点地区须按照规定开展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双方须签署信用评级协议;同时,应以同期限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试点地区采用承销方式发行政府债券时,应制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承销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发行额的30%;若采用招标方式,亦须制定招标规则,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最高投标限额不得超过每期债券招标额的30%。

  另外,试点地区须承担债券还本付息责任;应建立偿债保障机制,统筹安排综合财力,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履行偿债责任。

  额度估计20亿元左右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在已经建立现代财政体制的国家中,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融资司空见惯,比如美国市政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2012年达到23%。

  以往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存在法律障碍,1994年颁布的《预算法》对此有严格限制。为了绕过法律和政策限制,不少地方政府进行了所谓的金融创新,其中蕴含的风险令人担忧。是否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发债,决策部门一直存在犹疑,不过随着共识的增加,放手地方政府发债的意见占了上风。今年4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订草案三审稿中明确指出,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分析认为,自发自还之后的债务风险从财政部变成了地方政府自己承担,相比以前财政部代发前进了一大步,对于开放地方债券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过额度上应该不会有太大的突破,自主发债和财政部代发的额度也相差不多,过去财政部代发是15亿元至20亿元,自发自还估计也是20亿元左右。(记者 许超声)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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