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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大

2014年05月28日 15:41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成都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公告》规定,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企业所得税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是: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优惠;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对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在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自行计算抵减。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成都商报记者 肖刚

  最新税收政策提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自2014年5月1日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中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公告称,自2014年6月1日起,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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