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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保障房最高罚20万 提供虚假信息禁止再申请

2014年07月01日 11:08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参与互动(0)

  昨日起,北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开征民意。草案规定,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将最高处罚20万元。

  保障性住房应建在交通便利区域

  草案明确,本市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提供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发放租赁补贴。本市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基本住房保障事业。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保障性住房的,享受国家有关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

  保障性住房应当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住宅用地,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已确定的保障性住房地块,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变更规划和用途。

  建立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资金扶持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制定住房保障专项预算和年度预算并单独列出,优先安排住房保障资金。

  草案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城镇基本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档案和保障家庭、个人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为便于监督,草案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实施情况及城镇基本住房保障财政支出预、决算情况,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同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障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在基本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与其他部门共享,对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提供虚假信息5年内禁止再申请

  罚则方面,草案规定,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个人提供虚假信息,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驳回其申请予以警告。已获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资格,收回保障性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或者承购期间的租金,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停发并追回租赁补贴,并处领取补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保障对象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记者 李天际)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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