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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万卖“新车” 销售商亏车又赔16万

2014年08月06日 13:4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核心提示

  修车后论新卖

  涉消费欺诈

  2013年6月8日,何俊明花近17万元购得新车后,意外发现该车在同年5月24日的维修记录。和汽车销售商协商未果后,何俊明将两家销售商起诉。旺苍县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上级销售商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已构成消费欺诈,赔付消费者1倍购车款,共计164300元。而他之前所购的车依然归他所有。但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零事故、零维修记录”这是广元市旺苍县居民何俊明对于购买新车的基本要求,然而其2013年6月8日花费近17万元购买的新车,竟被发现在自己入手前已有维修记录。何俊明向当地人民法院对售卖车辆的两家公司提起诉讼。

  今年7月29日,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直接销售给原告汽车的宏明汽车销售公司因为对车辆维修事实不知情不承担责任。而宏明公司的上级销售商构成消费欺诈,赔付消费者1倍购车款16万余元。

  车主意外:

  新购车竟有维修“前科”

  协调未果 车主一怒上公堂

  2013年6月8日,何俊明在旺苍县宏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智跑系列的新车,花了近17万余元,该辆新车的出厂时间为2013年1月30日,是旺苍宏明公司自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购买所得。

  但何俊明每次驾车时,总感觉换挡不畅。2013年“十一”黄金周时,何俊明一家人打算自驾车旅游。当天早上,何先生启动汽车后,发现不能正常挂挡,而汽车行驶时换挡生涩。他索性将车开到广元的4S店保养。然而,何先生从该4S店内的汽车维修保养记录中发现,该车在2013年5月24日因车辆换挡卡死,在资阳被更换了手动变速器差速器杆拉线。

  “新车上路没5个月,怎么会有维修记录?”何俊明对此疑窦丛生。为搞清楚问题,何俊明找到宏明公司和将车售卖给宏明公司的上一级销售商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都承认,这辆车被出售之前曾被维修过。

  2013年10月30日,何俊明向旺苍县消费者协会提交维权申请。后经两次协商后,两家售车公司均同意为何俊明的新车更换零部件,给汽车做几次免费保养,但只字未提退车。“我买的是新车,销售商应给我一辆没瑕疵、无故障、零维修记录的新车。”何先生说。这个协商结果被何俊明拒绝。

  何俊明认为自己被汽车销售商欺骗,在与汽车销售商协商未果后,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

  上级销售商已构成消费欺诈

  新车归原告 被告另赔164300元

  历经半年诉讼之后,为这辆曾被维修过的车闹心了许久的何俊明,接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后,终于长舒了一口气。

  记者从旺苍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处了解到,经过今年3月和4月的两次法庭开庭审理,旺苍县人民法院于7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即原告与被告资阳辰宇飞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宏明汽车销售公司上级销售商)买卖合同成立。办案法官表示,被告在销售时未将车辆进行维修的事实向原告进行明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已构成消费欺诈,并承担赔付消费者1倍购车款,共计164300元。而他之前所购的车依然归他所有。直接销售给原告汽车的宏明汽车销售公司,因为对车辆维修事实不知情不承担责任。

  何俊明说虽部分诉求未得到支持,但买卖合同关系和欺诈的事实得到认定,他已经非常欣慰。

  被告不服

  直接销售商才和原告有买卖关系

  将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何俊明介绍,“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服,要继续上诉,我也将进行应诉!” 记者了解到被告方表示会在判决书送达后的15天法定期限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们的理由是坚持认为原告与该案直接销售其汽车的宏明汽车销售公司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他们只与该公司发生合同买卖关系。不能仅仅凭一张销售发票就确定自己与原告存在买卖关系;而有记录只是售前的正常检测,不属于维修记录。车辆质量没有问题,没有欺诈行为,原告请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旧消法,“经营者销售已使用过的商品或者经过维修的商品而未明示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确定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其行为构成欺诈,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遂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款164300元。宏明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依据新消法 欺诈行为可3倍赔付

  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曹毅律师介绍,我国消法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根据新消法规定,在汽车销售和维修保养中,一旦确认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可要求经营者按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而本案发生在新法实施前,旧法规定为增加赔偿额为交易额的一倍。

  曹毅律师表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具体情形,除了本案的情况,根据以前实践中的案例,还比如所售的车辆有事故记录、维修中擅自增加不必要的维修项目、经销商把一辆二手车当新车卖,或把一辆退货的“三包”车当新车卖,车辆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等。成都商报记者 梁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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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退一罚一

  根据新华网2014年3月14日报道:安徽的车主单女士满心欢喜购置的新车,竟是辆曾参加过展会的“旧车”,但4S店对此却并不认同,坚称展车就是新车。双方协商未果后,单女士将该4S店告上法庭,经审理,法院认定该4S店构成欺诈,判决其退还并再多赔付一倍的购车款。

  旧车当新车卖

  法院判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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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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