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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决策要经得起法治考量

2014年08月14日 11:08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广西近日公布重新修订的《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府两院”对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作决定,本级人大可依法撤销。这一规定引起许多网民的关注和肯定。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明确指出,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但在公众看来,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并不多见,“撤销”同级政府重大决定很多人可能“闻所未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已经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能,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坚决贯彻实施。否则,法治构架顶层设计的严密就会因落实乏力被架空,进而导致一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意识逐步淡化。
  有些人可能认为,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会影响决策效率。殊不知,决策一言堂、领导“拍脑袋”定大事表面看虽然“高效”,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例如,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一纸红头文件下发就“半夜鸡叫限车牌”的做法让群众怨声载道。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领导就曾明确表示,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限牌与否,最终决定权不在市政府,而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这样的规定是2013年修订相关条例时专门针对“一夜限牌”现象特别增加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政府、两院的重大事项经过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再决定,可以使决策更加科学,更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同,充分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程序正义。
  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要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各级政府不但要敬畏法律,还要切实界定好哪些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走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程序。一旦“一府两院”擅作决定,同级人大常委会要敢于依法发声,不当“老好人”,这样科学的顶层设计才能不沦为一纸空文。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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