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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垄断并不是“排外” 市场监管将成常态化

2014年08月21日 15:45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 叶薇)昨天,国家发改委开出反垄断大单,对12家日本企业处罚12.354亿元。这是中国反垄断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7月以来,高通、微软、奔驰、宝马等在通信、科技、汽车领域几成一方霸主的外资公司,都身处反垄断风暴中心。然而,面对中国有关部门的反垄断调查,一些外媒批评中国利用反垄断法向外企施压。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反垄断法专家张占江认为,中国2008年实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力度不断加强。今年以来,反垄断调查看似轰轰烈烈,但其实是与我国的经济改革形势密切相关。随着中国市场环境和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国的市场自由度和竞争度不断提高,对于垄断等行为的容忍度也会越来越低,这是中国法制化完善和监管更加严格的必然结果。

  今后,反垄断调查将常态化,企业会逐步了解中国反垄断法的特点,习惯常态化的执法环境。尤其是外企,有的外企在欧盟、美国都受到过处罚,在中国没有受过调查或者处罚反而是不正常的。比如,去年9月,美国司法部针对9家总部设在日本的零部件供应商的价格操纵行为,开出了总计7.45亿美元的罚单,包括日立汽车系统公司、捷太格特、三叶电机、三菱电机、三菱重工等。

  张占江认为,反垄断调查并不是单纯针对价格,而是针对竞争秩序。这些企业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作为市场经济一分子的企业无论在哪个地区、哪个国家违背游戏规则就必须受到惩罚。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张占江认为,此次罚款数额考虑到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由于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做到了依法行政、罚过相当、公平公正。

【编辑:黄政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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