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底我国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制度
2014年08月26日 10:45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昨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前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核定,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自2007年开始,共有天津、河北、内蒙古等11个省(市、区)开展排污权试点工作。区域内排污单位必须有偿取得排污权,并且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企业缴纳的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意见》提出,要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范围,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要激活交易市场,鼓励“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曹和平教授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政府正在逐步细化规则,打击非法的排污交易,鼓励合法的排污交易,引入市场机制激活污染治理工作,应成为治污的主流措施。
排污权交易工作中,试点初期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确定交易指导价格。对一次性缴纳排污权使用费有困难的单位,可分期缴纳(不得超过5年),首次缴款不低于总额的40%。
此外,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要适时投放市场,并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并且,试点地区在2015年完成排污权核定之后,将实行5年一次的核定工作。(田楠)
【编辑:程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