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排污权试点工作3年内基本完成 鼓励探索抵押融资

2014年08月26日 15:3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参与互动(0)

  每经记者 周程程 发自北京

  昨日(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且到2017年,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意见》还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意见》也对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在排污权的核定上,意见要求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并且,要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排污权交易表明,环境问题也可运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并且能够实现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减排。但目前制约因素在于对排污总量的控制不够好,导致排污权交易的效果减弱,对减排的作用有限。

  马军表示,每5年核定表明,如果企业以前获得较多的排污权,在之后节能减排的要求下,核定后的排污权可能会逐年减少,这也将倒逼企业转型。

  《意见》对于交易的范围也做出了规定。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

【编辑:黄政平】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