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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或需缴50%增值收益

2014年09月09日 11: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获悉,备受关注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由该局起草完成,今天起向社会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公众可于9月15日前致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

  “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纳增值收益,这是国家住房保障的基本政策。”市住建局房改处负责人说,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不缴纳增值收益就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不仅违反国家基本政策规定,对其他社会群体也是不公平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所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据了解,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作出了如下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除上述渠道继承外,也可以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在该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公众可于9月15日前致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反馈。(传真:83788190 电子邮箱:zjjfgc@126.com) (记者 窦延文)

【编辑:贾亦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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