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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三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 被发改委罚1.14亿

2014年09月10日 07:0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该委责成吉林省物价局对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北方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吉林有限责任公司三家水泥企业实施价格垄断的行为,依法罚款共1.1439亿元。其中,对亚泰公司处以罚款6004万元,对北方公司处以罚款4097万元,对冀东公司处以罚款1338万元。近日,相关处罚程序已履行完毕。

  2013年3月以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一些地方水泥行业存在的价格垄断行为,组织开展了反垄断调查。经调查,2011年4月14日,北方公司、亚泰公司与冀东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公司召开会议,商定区域水泥(熟料)价格及执行政策,形成了《吉林省重点水泥企业区域价格制定会议决议》,约定外销熟料出厂价格按300元/吨执行,进入辽宁区域熟料出厂价格不低于300元/吨。会议还形成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决议,三家公司约定自2011年4月16日零时起水泥价格全部调整至最新执行价格,并制定了《长春、松原、磐石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明确了各品种水泥价格为三家公司最低出厂执行价格,挂牌价格及对外报价根据情况至少上调10-20元/吨。会议还暂定2011年4月25日三家公司在冀东公司确定吉林区域5月份水泥执行价格及执行政策。在亚泰公司2011年4月15日向长春区域各部门、明城销售部下发的水泥价格调整执行通知中,明确提出与北方公司、冀东公司达成价格执行约定,并附有区域水泥价格约定执行表,列明了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不同品种水泥的销售执行价格。

  另查明,2011年5月11日,北方公司与亚泰公司的相关人员在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会议,商定通化、白山区域水泥价格,制定了两公司在通化区域和白山区域水泥价格执行表。

  亚泰公司、北方公司和冀东公司通过频繁召开会议的方式,商定水泥的销售价格,并在经营中执行了会议决议约定的价格,达成并实施了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控制了水泥销售价格,损害了下游产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考虑到我国水泥产能过剩的情况,上述三家公司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持续的时间不长,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限于一定的区域范围。据此,对不积极配合调查的亚泰公司、冀东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分别计6004万元和1338万元;对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北方公司处以2012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计4097万元。记者胡建辉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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