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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行业协会协调内容不能影响企业之间竞争

2014年09月10日 07:15 来源:法治周末 参与互动(0)

  王晓烨:“行业协会具有协调职能,关键看它协调什么,如果提出创新措施,有利于行业的发展,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协调’。但如果协调价格、协调生产数量、约定产品销售去向、销售途径等,这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之间应该有竞争,协调的内容不能影响企业之间的竞争。”

  浙江保险业被处罚一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

  9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根据群众举报,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涉嫌垄断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实施固定、变更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及代理手续费的横向价格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是垄断协议的主要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最高额罚款;各财险公司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违法责任较轻,违法情节也较轻,所以按上一年度商业车险销售额1%的比例处罚,共计11019.88万元人民币。

  对此,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向发改委提交了反馈情况报告,承认存在发改委查明的违法事实,但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认为,本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达成固定或变更手续费率的协议,是为了保护中小保险公司,增强中小保险公司竞争力,且手续费的支付不涉及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应适用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而行业协会踩踏反垄断法的“红线”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就在去年8月,国家发改委曾对黄金饰品行业开出首张反垄断罚单,针对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及老凤祥等部分金店的价格垄断行为,处以罚款1059.37万元。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集服务、沟通、自律、协调于一身的社会中介组织,其职能的边界何在?对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的协调把握何种尺度,才能避免触犯反垄断法?

  行业协会被处以顶格罚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不仅组织企业开会固定价格,还会专门批评不执行价格的企业,因此被认定为“性质特别严重”。

  据了解,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浙江省各财险公司多次集体开会、磋商,形成《浙江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和《补充约定》,限定了保险费率的折扣幅度。还通过组织自律检查、处罚违约行为等方式,敦促各财产保险公司遵照落实,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了协议约定的手续费率标准。

  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六条和反价格垄断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并且是本案横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策划者、召集者和主要推动者,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改委决定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罚款50万元人民币。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本次发改委对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给予了顶格处罚。

  北京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次处罚是非常及时并且必要的。原因在于,由于监管的水平、能力、措施与现代保险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差距,导致保险业长期存在横向垄断的行为,这个处罚实质上是对保险行业的提示和警醒,保险业的发展应当依靠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和监管部门这只有形的手共同作用才能健康发展。”

  行业协会可否约定手续费率

  针对发改委的处罚,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认为其行为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为了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规定,且所达成的自律协议没有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竞争,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不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发改委认为,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设定不同的商业车险手续费率上限标准,削弱了各公司通过吸引优质代理人拓展市场的竞争,使市场份额相对固化,实际上是保护低效率企业,不仅无助于提高中小经营者竞争力,而且也减弱了全行业经营者提升服务、创新产品的动力,消费者不仅不能从中获益,反而因市场竞争受到削弱,而难以获得优质低价的商品和服务。

  李滨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行业协会的作用应该是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为会员的经营创造一定的公平竞争的条件。但是行业协会联合会员形成任何价格同盟,必然遏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内驱力,最终损害的还是保险行业和保险消费者的利益。所谓保险行业协会达成价格协议是维护行业协会地位和保护消费者的说法,是自欺欺人的,也是违法的。

  “但现实中,如果对手续费率不进行约定,各家保险公司也许会大打价格战。所以行业协会为了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就会与各个市场主体约定,按其所占市场份额达成一个行业自律协议。”李滨进一步解释说。

  对此,北京律师协会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魏士廪说:“行业协会肯定没有约定手续费率的职能。每个会员之间有竞价的权利,行业协会没有职权为会员制定统一的费率。行业协会约定手续费率是价格协同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却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行业协会也有可能有约定手续费的作用。    一般来讲,行业内部会签订一些协议,要求行业内的相关个体都要遵守,但是这些规范是不对外公开的,非行业内的人是查不到的。

  协调价格系违法行为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这已经不是第一次保险行业协会因涉嫌价格垄断而被处罚。之前已有湖南、新疆和河南等地的保险业协会因涉嫌组织当地保险企业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而被处罚。

  李滨认为,站在行业的角度来看,达成垄断协议短期内或许会形成一种“风平浪静”,消除恶性竞争的局面,但对保险业经营活力的遏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保险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之间不再进行竞争,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受损。

  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本是行业协会的职能之一,但如果协调不好,就可能触犯反垄断法。那么,行业协会进行协调的“度”是什么,如何协调才能不“过度”?

  我国著名反垄断法专家王晓晔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行业协会具有协调职能,关键看它协调什么,如果提出创新措施,有利于行业的发展,这是法律所允许的‘协调’。但如果协调价格、协调生产数量、约定产品销售去向、销售途径等,这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之间应该有竞争,协调的内容不能影响企业之间的竞争。”

  魏士廪对此表示赞同,他说:“在有关竞争信息、价格方面是不能协调的,这是一个法律底线。”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马金顺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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