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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约赔付金为消费总额25%

2014年09月19日 15:21 来源:中国质量报 参与互动(0)

  自去年新《旅游法》出台后,今年国家有关部门针对新形势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版〈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合同),增加了禁止旅行社强制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不文明旅游旅行社可单方解约等规定,其中,旅行社违约标准将提至旅游消费总额的25%,旅行者违约赔付金额却降至20%至60%不等。

  新版合同规定,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包括给旅行者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旅游者则有权拒绝,并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然而,与旧版合同不同的是,新版合同同时也突出强调了对旅行中购物及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中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即要求旅行社需与旅游者签订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详细补充协议,这样就能将旅游者在旅游中的需求与旅行社的商业利益有益地结合起来,从而达到双赢,一旦发生争议,也可以作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有游客的地方就有垃圾”,在旅游景点,一些与周遭环境不和谐的不文明行为总是不难见到。对此,新版合同规定,在不听劝阻的情况下,旅行者仍旧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或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旅行社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以书面等形式告知旅游者,同时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

  据悉,新版合同这一新规定,一方面固然是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指引,另一方面也意图通过赋予旅行社对不听劝阻的旅游者的单方解除权,进而对旅游者在旅游中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约束。

  与旧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降低了旅游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标准,而旅行社的违约责任则有所加重。新版合同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扣除的必要费用由原来旅游费用总额的50%修改为20%;出发前3日至1日提出解除的,由原来的60%修改为40%;行程开始当日提出解除的,由原来的80%修改为60%。并且,对按上述约定比例扣除必要费用低于实际发生费用的,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同时,如果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值得一提的是,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的违约金由原来旅游费用总额的15%增加至25%。

  针对深圳市有部分旅游企业仍在使用旧版旅游合同,甚至有个别企业同时备有新、旧合同文本却不告知旅游消费者的情况,深圳市消委会呼吁各旅游企业在签订协议时要使用新版合同,同时建议旅游消费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求旅游企业使用新版合同。

  □ 杨贞晶 本报记者 傅江平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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