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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发小广告最高拟罚万元 "禁食"暂未被列入条例

2014年09月26日 11:27 来源:北京商报 参与互动(0)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昨日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严禁在地铁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违规乞讨卖艺最高可罚款1000元,散发广告的,情节严重者最高可罚款1万元。

  截至2013年底,北京地铁总长度465公里,年运送32亿人次。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应急疏散等安全隐患。

  为此,《草案修改稿》提出禁止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并规定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北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其中,乞讨、卖艺可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散发小广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备受关注的“地铁禁食”条款,在此次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的草案修改稿中再次被取消。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车站、车厢内的禁止性行为,在征求意见及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不同意见。运营关系是合同关系,“禁食”可在乘客守则里做出规定,而不作为硬性规定。

  今年2月,《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民意,提出禁止在步行梯、电梯、通道、车厢内饮食,并规定了罚则,随即引发争议。

  有乘客认为“一刀切”禁止吃东西难以接受,也有法学专家认为这个规定缺乏立法基础,且执行较困难。随后,市法制办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待审议的《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稿中,将该条款删去。

  5月,市人大在对草案提出第一轮修改意见时,提出恢复“禁食”条款。市人大城建环保委经审议认为,饮食的遗撒、异味会引起乘客和乘客间、乘客与运营企业间的纠纷,根据北京的实际并借鉴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应对这些行为加以规范,建议在禁止性行为中增加“在车厢内饮食”的条款。

  草案规定,禁止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有委员和城建环保委员会提出,目前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行为大量存在,给轨道交通运营带来了应急疏散、设施故障等方面的安全隐患。也有委员认为,有的禁止行为不好执行,还需区分情况对待。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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