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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京华时报:超期酒瓶爆炸伤者索赔 燕京啤酒:瓶爆炸无法杜绝
刘先生诉称,今年夏初的一天,他开车到一农贸市场送货。在搬运燕京啤酒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他的脸和眼睛炸伤。经医院确诊,刘先生左眼角膜裂伤。刘先生认为,炸伤自己的啤酒瓶出厂年份为2007年,燕京啤酒违反了国家有关B瓶使用期限为两年的相关规定,超期使用该瓶长达5年,给自己造成了人身伤害。刘先生称视力急剧下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双方协商时,燕京啤酒仅同意支付他医疗费,不同意赔偿合理的误工费等,故诉请海淀法院判令燕京啤酒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1.8万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记者探访部分餐馆,发现存在啤酒瓶超期使用的情况。燕京啤酒一贾姓负责人回应称,燕京啤酒尚不了解案件情况。但据他了解,关于B型啤酒瓶使用期为两年,国家只是建议过期两年不再使用,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该负责人称,燕京啤酒各个车间都有清洗、抗压、残留物检测装置,一旦发现啤酒瓶有问题,验瓶机就会验出摔坏。
关于燕京成品酒炸瓶伤人,该负责人称这是正常现象,燕京啤酒瓶本身是玻璃瓶,瓶内液体含有二氧化碳,这和温度、压力有很大关系,这种现象并不能杜绝。(中新网财经频道)
【编辑: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