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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了11年后查出还骗172万 科长重获刑

2014年10月11日 15:38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利用职务之便,冒用不享有失业救济金的下岗人员信息骗取国家失业救济金。案发后,原皇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张某避重就轻,仅交代了少部分罪行获缓刑。然而,11年后,事情再次败露,躲过一时的张某最终还是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张某,1962年出生,原皇姑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科长。张某利用自己任科长手握审核大权的便利条件,将不享有失业救济金的一些下岗人员的信息录入到失业救济金发放系统中,并私刻这些人的名章,骗取国家失业救济金。

  2003年,张某骗取国家失业救济金的事件败露。面对调查,张某心怀侥幸,避重就轻只交代了公安机关掌握的少部分案件,而将绝大多数案情隐瞒了下来。

  同年,法院根据张某所交代的罪行,依法判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随后,张某在被羁押274天后走出了看守所,重归社会。

  实际上,2001年8月至2003年7月,张某任科长期间,采取将不享有失业救济金的368名下岗人员的信息录入到失业救济金发放系统中,并以私刻下岗人员名章的手段,统一办理银行卡,将名章放在皇姑区三洞桥街道办事处代为盖章,还骗取国家失业救济金172.8万。

  就在张某为自己避重就轻逃脱法律制裁的小聪明而沾沾自喜之时,2014年5月9日,事情再次败露,公安机关再次找到了他将其抓捕归案。此时,张某冒用的银行卡中,只剩下了15000余元,其余171万余元钱款全被其挥霍。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冒用不享有失业救济金人员的信息等手段,骗取失业救济金,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据了解,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其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沈阳晚报、沈阳网主任记者 王立军

【编辑:张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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