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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消费禁令指向消费立法的普遍尴尬

2014年11月03日 11:1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华西都市报评论员蒋璟璟
  只有将“告知义务、交易自由、契约精神、自主选择”等确立为消费立法的主线,才能彻底规避“各种禁令”被各个击破的可能。
  11月1日起,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记者调查发现,多地餐饮最低消费现象仍存在,收费换汤不换药。此外,部分餐厅还通过对包间大厅制定不同菜单,来变通应对禁设最低消费。
  “最低消费”在法规层面被否定,却无碍于现实中顽固生存。餐饮市场内,那些充斥着歧视、偏见和强制的行业条款,已然让经营者形成根深蒂固的路径依赖。它们习惯于藉此模式攫取利益,同时拒绝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让步”……于是,公众看到了,那些变通与投机取巧的伎俩,在各地餐馆里轮番上演。再一次,法律规则的沿革,似乎未曾让生活变得更好,却仅仅是转化成,一次次无聊的文字游戏而已。
  新《办法》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此一表述虽言简意赅、指向明确,却颇有过于笼统、挂一漏万之憾。从某种意义上说,各个餐馆之所以能轻易迎合“新规”,就在于《办法》仅仅将“最低消费”等同于“直接的消费下限”,这无疑给了商家改换名头、见机行事的空间。在很多地方,餐馆虽然不再设立最低消费,但借由服务费、包间费、“指定菜单”等手段,还是无形间人为推高了顾客的消费成本。
  “最低消费禁令”所遭遇的尴尬,实则折射了,消费者维权法规的普遍困境。一直以来,各种事无巨细的行政“禁令”,不仅没能改善消费者的权利状态,反倒让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变得更为隐匿。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恰是因为,诸多消费领域的立法,往往采取列举式(甚至是单一列举式)的行文方式。其导致的后果是,法条虽有针对最低消费、包间费、开瓶费等等的限制,却少有关于消费者权利和商家侵权认定的一般性、概括性阐述。
  当我们缺乏一套周全的法律体系,来对商家各种经营行为作出对应评判,却只是试图将之套用到最低消费、包间费等具体禁令之中,注定收效甚微。理想状况下,消费领域立法首先要做的,并非是打击具体的欺客行径,而是对供求双方权责、市场伦理底线加以说明,继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普遍适用的侵权界定和制裁标准——终究,只有将“告知义务、交易自由、契约精神、自主选择”等确立为消费立法的主线,才能彻底规避“各种禁令”被各个击破的可能。
  捍卫消费者权益,一方面要在立法环节超越“有限列举”的局限,通过概括式表述、一般性确认,来对消费者主权和市场交易秩序,加以全方位保护;另一方面则要拓宽消费者自主维权的通道,这意味着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能够超越法条的形式所限,真正从“法律实质”角度出发,来看待和处置复杂的消费纠纷。(相关报道见11月2日《新京报》)

【编辑: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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