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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外追逃 他国协助可“分成”

2014年11月03日 14:39 来源:现代快报 参与互动(0)

  程维高之子程慕阳被红色通缉令通缉(资料图) 9月27日,在泰国配合下抓获经济犯罪嫌疑人庞某 (资料图)

  自今年7月22日,公安部开始“猎狐2014”缉捕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其他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

  引渡易受政治影响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

  在没有引渡条约时,“我们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黄风介绍,比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员,“这些公约里面也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但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比如政治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

  劝返更加高效

  由于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面临政治、司法等障碍,就产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遣返、异地追诉等。专家称,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限制;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返。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机关专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星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说服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在黄风看来,“劝返”有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已发出160个红色通缉令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通缉令最接近于“国际逮捕令”。国际刑警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通缉令已有160个。

  这些被通报的人员中,包括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腐败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之子程慕阳便名列其中。通缉令显示,程慕阳1969年出生于江苏常州,身高1.77米,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犯罪。隐匿、转移、收购或者充当代理人,卖出明知是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程慕阳帮助程维高秘书李真转移赃款和勾结他人共同贪污国家资产535万元。2000年9月4日,程慕阳离港外逃前往加拿大,至今仍未被抓捕归案。

  协助国可分享被没收资产

  对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没收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黄风介绍说,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黄风说,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去年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考验中国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提供。”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澳大利亚购置了房产,按照澳大利亚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合法所得,就不能随便没收。只有中方提供证据,证明外逃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罪行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据《新京报》

【编辑:曾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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